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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固定式測速路段不應廣設固定式測速取締標誌

提議者 Rick

已附議1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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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4-03-16
檢核
2024-03-1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4-05-18
非固定式測速路段不應廣設固定式測速取締標誌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非固定式測速路段不應在路旁廣設固定測速取締標誌(警52標誌),應依據執法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

僅在固定式測速路段設置固定測速取締標誌,倘警方欲進行流動式測速則應另行在路旁擺放測速取締標誌: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款規定,超速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警52標誌)。此立法目的旨在透過在交通違規路段前先行設置標牌之警告標誌或速限之禁制標誌提醒用路人,使得警方在執法採證上得以符合法定程序,而大幅減低違法性之疑慮,且考量汽車駕駛人駕車行駛於一般道路或高速公路、快速道路之行車速度不同而為反應距離不同之區分,使汽車駕駛人於先行預見此一標牌之警告標誌或速限之禁制標誌時,有充分時間及距離反應行車速度,以符合該等路段之速限範圍,避免汽車駕駛人因反應時間及距離之不足,反而導致行車時遽踩煞車或加速反增加危險發生之可能性。而所謂100公尺至300公尺之計算方式,依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大字第 1 號裁定,係指「測速取締標誌」與「交通違規行為發生地點」間應有100公尺至300公尺之距離。

 

  惟現行全國各地均於路旁廣設測速取締標誌,不問是否有架設固定式測速照相機,抑或者警方是否正於該處進行流動式執法而有所異同。廣設測速取締標誌大大提升了警方執法的便利性,卻使用路人疲於注意路旁的標誌是否確有測速照相機正在執法,此舉無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款之立法意旨,使該條文淪為具文,喪失警惕用路人之作用。

 

  因此本文認為,在路旁架設固定的測速取締標誌與否應端視是否設有固定式測速照相機。倘設有固定式測速照相機,自應於其欲拍攝之「交通違規行為發生地點」前100公尺至300公尺之路旁設置固定的測速取締標誌;而倘若是警方流動式(不固定)執法的情形,不論是以何種設備(黑箱或是手持式雷達測速槍),均應在每次執法前,額外在其欲拍攝之「交通違規行為發生地點」前100公尺至300公尺之距離放置移動式的測速取締標誌,並於警52標誌上方一併放置最高速限標誌(限5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如此一來方能使用路人有所預見,並有充分時間及距離反應行車速度,以符合該等路段之速限範圍。

 

  簡言之,固定式測速取締標誌之架設應視警方執法方式而有所不同:倘若該路段設有固定式測速照相機,則設置固定式測速取締標誌;倘若係警方流動式執法,則由警方在執法前先行架設移動式測速取締標誌。

利益與影響

警方在執法的過程中符合法定程序,而民眾亦能依循路旁的標誌遵守交通法規,避免時時刻刻為確定自己合乎法定速限,頻繁注意路旁和儀表板時速,而忽略車前狀況;亦避免駕駛頻繁減速、驟然煞車等情事發生,確保交通之順暢。

測速取締標誌本就不應濫用毫無章法的隨處設置,以符合立法時站在民眾角度思考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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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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