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護理小天使
台灣因地窄人多,每一年車禍、酒駕發生的件數都相當的多,而其中有很多是因為被他人車禍波及而導致車損的情況,可現行法規只要沒有涉及人身受傷,或惡意衝撞毀損你車子,走調解協調不成,之後只能走民事,尤其對方沒有保險的時候更是如此(而且不在少數)。
可是就算你民事勝訴,只要對方擺爛、說沒錢、惡意搞失蹤、更改手機不聯絡、在調解不成之後<馬上>脫產、要錢沒有爛命一條,導致受害苦主無法得到應有賠償的行為,這種情況難道不算<<故意>>的行為?
而且跑完一套系列訴訟不但身心俱疲,甚至金錢最後拿回的權益甚至連基本的修車費都不足,(變相的在單ㄈ面維護肇事者的權益),惡劣的甚至有簽完和解書但賠償因是分期付款還沒付完就擺爛的情形,沒錢因為(民事不具強制力)所以你除非申請到強制執行不然對方都可以<不甩你>反正不痛不癢,說沒錢卻整天在外花天酒地+正常過活,受害者只能忍痛自認倒楣+自吞下+去跑那又臭又長的又花錢與時間的流程,最後還得不到想要的結果,人的惡性變成非得每種事情都得納入<強制>才會怕,
尤其是酒駕每年這樣造成他人生活與金錢財產大量虧損但肇事者卻毫無影響的奇特生態真的該改變了,不是人沒事就沒事,車子代步是現代人多少的生活必備工具,為了保留實際情況不能馬上修車、但有多少行業缺不了這種代步工具,難道還要讓其自己吞下事自己去支付修車+當天與後續所有損失嗎?你說把對方錢都拿走對方沒法過活,可被害的難道不是也因此沒法過活嗎?要平心而論可受害方也須被平等對待!
1.將這種惡意不賠+蓄意脫產、擺爛、說沒錢卻正常在外奢侈消費過活的情況納入毀損,或新增條例,讓許多家庭與受害者不再無助+單方面變相偏頗肇事者
2.民事跑的流程時間並不比刑事短,且案件情況這類基本滿足屬於(惡意)行為,不履行+甚至搬離原地點生活圈藉此逃避,卻還要被害人自己一一追尋,何不把這時間+資源省下來直接執行?
3.人的惡性+機車無上限,遇到該死的人你不用鞭子(強制)修理他們,決不會醒悟,故將此納入毀損範疇也較容易遏止一些根本不甩那些不具對其痛樣的法規的人(不是人沒事就沒事,車子代步是現代人多少的生活必備工具,為了保留實際情況不能馬上修車、但有多少行業缺不了這種代步工具,難道還要讓其自己吞下事自己去支付修車+當天與後續所有損失嗎?)
4.多少人因為是因為民事而不去在意他的規範?這點全國上下心知肚明,到頭來人還是怕具有威脅的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