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smart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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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韓國的趙斗純出獄,其入獄前性侵女童致使重傷害,入獄後卻不見悔改之心,出獄後令人感到相當害怕,為避免在台灣發生一樣的狀況,因而提出此案。
建議對於因觸犯故意殺人罪(含未遂)、強制性交罪、綁架、重傷害等嚴重危害他人安全與社會安定的重罪犯,在定罪後,只要需要踏出監獄一步(假釋、保外就醫、刑滿出獄等),都必須得到受害人本人之書面同意,否則就繼續關在裡面,若受害者已死亡或因各種原因無法完成書面同意的步驟,這名罪犯就不再有出獄的可能了。此外,未必免受害者遭到威脅,書面同意必須在法院完成,如果有任何人脅迫受害者,則立即收押並另訂刑責予以處分,同時加害者也會永久失去申請出獄的機會。
維護社會治安,降低再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