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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危險犯人在未充分反省的情況下出獄

提議者 smart300

已附議2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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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2-08-09
檢核
2022-08-0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2-12-0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看看韓國的趙斗純出獄,其入獄前性侵女童致使重傷害,入獄後卻不見悔改之心,出獄後令人感到相當害怕,為避免在台灣發生一樣的狀況,因而提出此案。

建議對於因觸犯故意殺人罪(含未遂)、強制性交罪、綁架、重傷害等嚴重危害他人安全與社會安定的重罪犯,在定罪後,只要需要踏出監獄一步(假釋、保外就醫、刑滿出獄等),都必須得到受害人本人之書面同意,否則就繼續關在裡面,若受害者已死亡或因各種原因無法完成書面同意的步驟,這名罪犯就不再有出獄的可能了。此外,未必免受害者遭到威脅,書面同意必須在法院完成,如果有任何人脅迫受害者,則立即收押並另訂刑責予以處分,同時加害者也會永久失去申請出獄的機會。

利益與影響

維護社會治安,降低再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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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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