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階段
2019-04-19
已完成提案
檢核階段
2019-04-2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階段
通過
2019-06-18回應階段
農委會應與內政部民政司合作!推動各地區鄰里長接受動保教育課程,做家戶犬貓普查及絕育宣導,並配合各地動保團體及防疫所作浪犬貓造冊,進行全面有效的TNVR,達到有效的75%達成率
政府對零安樂及TNVR並無全面性的規劃與實行,各地收容所面臨犬貓超收與認養無篩選,進而造成更多虐殺與再度隨意棄養的問題!無法達到75%有效的TNVR絕育率,製造更多人犬貓衝突,浪費有限的資源,應該由最小單位的社群公僕,做最基層的教育和動員來改變。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協辦單位 內政部
回應日期
2019-08-07
回應機關
內政部
一、部分參採。
二、有關村(里)長、鄰長參與動保教育課程及協助絕育宣導部分,如主管機關已有具體規劃期程,並協調各地方政府,本部可配合轉知地方政府協助。
三、至做家戶犬貓普查並配合各地動保團體及防疫所作浪犬貓造冊管理部分,考量村(里)長、鄰長係為無給職、義務職,地方政府恐須另為業務、人力調配。有關需請村(里)長或鄰長協助辦理事項,建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透過 地方政府跨部門協調為宜。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第59條第1項規定,村(里)長受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二、鄰長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鄰長遴(解)聘相關自治法規規定,由村(里)長遴選熱心公益人士報請鄉(鎮、市、區)公所聘任之,其為義務職。
三、有關需請村(里)長或鄰長協助辦理事項,可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轉請鄉(鎮、市、區)公所配合辦理,尚無需統由內政部轉知。
本案依國家發展委員會108年5月30日召開主協辦機關協調會之會議紀錄,主辦機關為農委會,本部(民政司)為協辦機關,經農委會評估後,轄管部分已無另外召開協作會議之必要,後續農委會與內政部,就各自本於權責範圍,於JOIN平臺上回應。
一、部分參採。
二、有關村(里)長、鄰長參與動保教育課程及協助絕育宣導部分,如主管機關已有具體規劃期程,並協調各地方政府,本部可配合轉知地方政府協助。
三、至做家戶犬貓普查並配合各地動保團體及防疫所作浪犬貓造冊管理部分,考量村(里)長、鄰長係為無給職、義務職,地方政府恐須另為業務、人力調配。有關需請村(里)長或鄰長協助辦理事項,建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透過 地方政府跨部門協調為宜。
尚無本部需配合辦理事項。
回應日期
2019-07-22
回應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部分參採。
提案內容為農委會推動動物保護政策與措施之方向,惟受限現行行政法規制度,提案希冀鄰里長主動協助部分尚具困難,農委會仍將持續透過動物保護教育與溝通,持續與鄰里長共同合作解決在地動物保護問題與議題。
部分參採。
提案內容為農委會推動動物保護政策與措施之方向,惟受限現行行政法規制度,提案希冀鄰里長主動協助部分尚具困難,農委會仍將持續透過動物保護教育與溝通,持續與鄰里長共同合作解決在地動物保護問題與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