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第59條第1項規定,村(里)長受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二、鄰長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鄰長遴(解)聘相關自治法規規定,由村(里)長遴選熱心公益人士報請鄉(鎮、市、區)公所聘任之,其為義務職。
三、有關需請村(里)長或鄰長協助辦理事項,可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轉請鄉(鎮、市、區)公所配合辦理,尚無需統由內政部轉知。
研商辦理情形
本案依國家發展委員會108年5月30日召開主協辦機關協調會之會議紀錄,主辦機關為農委會,本部(民政司)為協辦機關,經農委會評估後,轄管部分已無另外召開協作會議之必要,後續農委會與內政部,就各自本於權責範圍,於JOIN平臺上回應。
參採情形
一、部分參採。
二、有關村(里)長、鄰長參與動保教育課程及協助絕育宣導部分,如主管機關已有具體規劃期程,並協調各地方政府,本部可配合轉知地方政府協助。
三、至做家戶犬貓普查並配合各地動保團體及防疫所作浪犬貓造冊管理部分,考量村(里)長、鄰長係為無給職、義務職,地方政府恐須另為業務、人力調配。有關需請村(里)長或鄰長協助辦理事項,建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透過 地方政府跨部門協調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