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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針對既有公共建築物法規溯及既往規定

提議者 小老百姓

已附議1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7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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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9-05-12
檢核
2019-05-1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9-07-12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造成法規溯及既往,老舊建築物難以改善,雖可提具替代改善方案,但實質效益僅是為了應付法規。又營建署每年針對各縣市舉辦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評分,各縣市為角逐名次,投入大量資源應附營建署督導,導致真正需要改善無障礙環境的市民無法得到幫助。應針對有需求者執行改善,而不是為了少數人一昧的要求一致改善,勞民又傷財。

利益與影響

若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不溯及既往,許多列為公共建築物之場所得無需去改善,營建署得取消每年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各縣市得不再花大量資源投入應負督導。許多的資源得分配到真正需要的地方,而不是為了應付法規、角逐名次花費大量的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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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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