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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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依目前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3 條第1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聯合公開甄選作業。但幼兒園或學校未有開缺或第一學期以聯合公開甄選方式作業,並有備取名單足供當學年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4條第1項
契約進用人員依相關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期間,或因遷調作業或甄選作業尚未完成期間,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其原有職務;其契約期間應至契約進用人員回任或到任為止。
第4條第2項
前項因遷調作業或甄選作業尚未完成期間所進用之定期勞動契約人員,契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目前全台灣縣市教育主關機關,在公立幼兒園及國小附幼,實務上從未有縣市教育主管機關依第3條第1項執行每半年一次公開甄選作業,而遷調作業是每學年舉辦一次,因此產生的代理教保員缺額,只能由學校自辦公開甄選,但主管機關卻以第4條第2項限制學校公開徵聘之代理教保員只能有6個月聘期。學校因此必須每學期招考代理教保員,影響代理教保員工作權益及校務穩定。
建議:
選項1.刪除第4條第2項規定,依第一條執行,代理人員聘期不受6個月限制,直到回任或到任為止。
選項2.將第4條第2項規定,契約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改為一學年。
選項3.將第4條第2項規定條文最後增列代理教保員、代理助理教保員不受此限。
1.穩定代理教保員師資:在無正式教保員有意願到校的情況下,代理教保員是維持幼兒園運作的基石,延長聘期可以增加誘因。
2.減少學校事務:學校不需要每學期徵選代理教保員,簡化力行行政事務。
3.工作機會公平性:同樣為代理職缺,正式教保員請長假期間的代理教保員可以不受6個月限制,但每年遷調及甄選作業結束後,已經確定本學年不會有正式教保員的代理缺,卻只能代理一學期。類似性質的工作,卻有不同的工作任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