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吳泰億
已附議5155 (尚餘41日)
尚須0個附議
一般民眾對於驗車法規無法定機關認定合格
提議廢除事項如下
1:民眾皆無法定驗車法規之考試,其專業性有非常大疑慮,無法以目測或相片,作為違規或違法檢舉之依據認定。
2:請廢除民眾以目測或相片和個人認知的檢舉之方式,信件與網路檢舉來使用於法規第 18 條之檢舉事項如下列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1:提升驗車之專業性
2:減少社會對立
3:汽車專業之認定需要有國家考試合格員判斷
4:減少監理單位與制單人員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