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23條之1及附件15明定車輛設備規格得變更、不得變更項目及其變更要件與檢驗標準,前開法規附件15已就各項設備變更對行車安全之影響,明訂有不同強度之管理要求,如須經專業機構審驗合格、提出改裝證明或符合變更要件並列為檢驗項目等,以確保車輛改裝品質與行車安全。及同規則第45條第3項:「公路監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實施臨時檢驗。對於出廠10年以上或行駛有安全之虞之汽車及拖車,應按所轄管之汽車數量比例訂定年度計畫,實施臨時檢驗」。
二、「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研商辦理情形
交通部公路局已於114年11月4日上午10時回電陳情人確認其訴求。
參採情形
一、車輛設備之變更攸關行車安全,考量國內交通特性與實務安全管理需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訂有明確變更要件與檢驗基準規定。車輛設備變更應依原廠設計規格及改裝規定辦理,以維護車輛使用人及其他用路人之道路交通安全。
二、交通部重申並非禁止車輛改裝,但車輛改裝行為應依改裝規定辦理,關於民眾反映車輛疑似非法改裝案件,公路監理機關會依規定審查,如車輛改裝情形符合規定,或因檢舉佐證資料不足致無法認定違規時,不會召回該車辦理臨時檢驗。交通部公路局將持續督導轄下公路監理機關審慎依規定審查檢舉案件,以避免民眾勞途奔波及維持行政效率。
後續推動規劃
交通部公路局將持續督導轄下公路監理機關確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23條之1及附件15車輛設備規格變更規定,審慎審查檢舉案件,以避免民眾勞途奔波及維持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