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用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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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慢速車在高速公路造成行車效率降低道路壅塞問題隨著執法強度增強獲得紓解,但反觀一般道路卻也因為慢速車占用內車道,造成道路壅塞效率降低卻空有規則沒有罰則無法可罰,更讓自私的駕駛持續惡化交通卻不自知!
事實上在國外先進國不管是成文或不成文的規定,所有駕駛都認知內側車道為快線,速度快的車輛行駛的!相較於速限較慢車輛應行駛外車道,但在台灣經常見"慢速或極慢速"車輛因為不想經常變換車道或怕跟機車並駛等自私理由占用內車道並排行駛,導致後方車輛大排長龍回堵卻絲毫沒有違和感的持續占用十分令人搖頭!
但根據台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8 條 第二款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可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卻沒有相對應的罰則!變成空有規則只靠駕駛能自主遵守的情況,在普遍駕駛道德低落的現在更是雪上加霜!
故在此呼籲/提案,希望相關單位增設慢速占用導致阻塞內車道的罰則並落實執法,以維護道路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