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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國道佔用超車道問題,將超車道的「使用權」與「速度限制」分開規定

提議者 王先生

解決國道佔用超車道問題,將超車道的「使用權」與「速度限制」分開規定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況與問題

(A)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B)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罰鍰。

 

(C) 國道警察說明:「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國道警察局粉絲頁 po 文 https://goo.gl/SafM5q)

 

(D) 國道警察回覆行車記錄檢舉佔用超車道∶「有關取締慢速車輛未依規定行駛車道違規行為,需藉經經濟部檢定合格之測速儀器測定行車速率數據資料,以判定是否足資認定有該項違規行為。」

 

由於現今車輛性能超過速限已非難事,不少駕駛沒有正確的超車道使用觀念,自認不是龜車可依法以最高時速行駛行駛超車道。問題不是將超車道的速限提高即可改善,而是目前法規將超車道 "使用權""速度限制" 混在同一條文裡規範,並且沒有超車道讓路的強制規定,因而造成國道內側排隊中線沒車、要超車得從中外線超車、左右鑽來鑽去的怪異情況。

 

此外,一般駕駛沒有合格的測速儀器,也就是測速槍、固定測速桿量測,完全無法舉證佔用車道。汽車時速表、駕駛判讀、各廠輪胎實際大小都造成誤差,若後車(錶速 115 km/h, 真實速度 110 km/h) 較快欲超越前車 (錶速 110 km/h, 真實速度 100 km/h),前車駕駛可以自稱以最高時速行駛,有權力不讓路。

 

從執法角度來看,國道每天數萬至十萬車流,就算國道警察有心執法,憑人力根本無法有效取締內側車道佔用狀況。

 

綜觀以上,必須改變法規、並讓社群力量共同以行車記錄影片檢舉才能解決問題。國道警察局粉絲頁於 2017/2/7 的 PO 文,描述國道警察攔下龜車開單影片,得到超過 26000 讚與 22000 分享,高於其他 PO 文百倍 ,說明民眾有多厭惡內側龜車。(https://goo.gl/CFR7Qn)

 

 

提案

 

  • [路權與速度脫勾] 刪除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將超車道的 "使用權" 與 "速度限制" 兩概念脫勾、分開規定。能否使用超車道應與速度無關。在車流量不大的情況下,只要沒有超車的行為就不該開進超車道。如同不論時速多少,汽車都不該行駛在騎樓、人行道或對向車道,因為沒有行駛該地的「使用權」。

 

  • [讓路] 承上,若在超車道後車速度較前車快,在後車以喇叭、閃燈示意超車以後,前車必須回到中線讓路。

 

  • [跟上車流] 依車速分車道行駛,必須跟上該車道的車流速度,越外側越慢,越內側越快。若行駛在中側與內側車道跟不上車流速度、又不靠往最外車道,將依慢速車標準開罰。

 

  • [佔用及堵塞車道檢舉] 若前車不讓,後車提出 "在內側車道的後車回到中線並超越內側前車" (證明中線有足夠空間退開)、或 "中線有其他車輛開進前車的前方超車道" (證明前車未加速跟上車流、中線有足夠空間退開)、 或 "較外側的車道有連續 n 輛車比起較內側的某車快" (證明前車跟不上車流、也不往外側靠) 之行車記錄影片,即證明前車佔用車道造成堵塞,應按相關規定罰款。此辦法檢舉佔用車道不需合格儀器的速度證明,依肉眼即可分辨。

  

  • [例外狀況] 在整體車流量大的情況下,後車將無法提出如上述的影片。為了有效利用道路、舒解交通流量,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 [超車速限] 在 "超車道" 有 "超車的行為" 時可以暫時以 "速限 + N" 以內的速度行駛。超車完畢必須降回速限以內,並退至中線車道。若無超車行為仍應遵守該路段速限。

 

  • [左側超車] 為減少視覺死角、方便前車查覺,超車只允許從前車的左方超越,符合上述越外側越慢、越內側越快規則。

 

 

利益與影響

行駛高速公路 "內線排隊、中線沒車"、"要超車得從中外線超車"、以及 "左右鑽來鑽去" 是台灣高速公路不正常的常態。

 

現今多數車輛性能要達到或超越速限已非難事,藉由修法釐清交通法規模糊不清、與實際路上情況不符的矛盾點,讓所有用路人都有符合時代的規定可遵循,並由社群力量一起推動改變,才能解決高速公路亂象,快車慢車都能享有更順暢安全的國道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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