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建議修正--公務員請假規則第10條「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之規定,給予全部或一定日數比例(如7日)內,得以小時申請之彈性。
背景:
- 依現行規定,休假每次最少要請假4小時,但其他假別都可依小時申請,如:事、病、補休、家庭照顧假等。
- 勞動基準法並無「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之硬性規定,國外更有「工時銀行」制度,顯見本規定過於僵化、未能與時俱進,且對公務員非常不公平、不合理。
說明:
- 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化並存之社會,雙薪家庭若有實際需要(接送家人、協助就醫、至學校溝通 、辦事等),只能請假因應,若請休假需要一次以4小時為單位申請,若未達4小時只能奉獻國家,對於上有高堂下有幼兒的家長徒增壓力,雖有其他假可申請,但恐影響考績且日數亦有限,需要審慎使用(如:腸病毒停課就要一周)。 (註.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薪)
- 勞基法並無此規定,本規定內容過於僵化且對公務員不公平。
- 配合公務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未來可能規畫公務員退休前或後得以彈性工時方式繼續提供服務,本法應配合考量修正。
結論:為兼顧實際需要及使用彈性,應在公務員休假使用上給予放寬。
建議:本規定應修正,給予全部或放寬一定日數比例(如7日)內,得以小時申請之彈性。
利益與影響
優點:
一、增加公務員休假運用彈性,減輕雙薪家庭家庭照顧壓力。
二、為未來公務員彈性工時之配套預做預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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