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P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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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需要一個「唯一能負責到底」的單位
●集中資源、提升決策與執行效率,建立一個能從頭到尾負責的保護網,對台灣的孩子來說為何如此重要?
●借鏡國際經驗:其他國家是如何運作專責的兒少保護單位?台灣可以從中學習哪些經驗,並加速與國際接軌?
一、「兒少保護部」將「一主責、多協力」從形式變成實質—它是唯一能被究
責的機關
建議成立「兒少保護部」的核心價值在於:把「一主責、多協力」從形式變成實質—它是唯一能被究責的機關,具備跨部會的指揮、監督、資源調度與資訊整合權限,真正確保每一個孩子不被制度漏接
現行問題
兒少保護部的解方
責任歸屬模糊
統一主責:成為唯一對兒少保護負全責的中央部會,避免 責任落入灰色地帶。
究責與監督不足
監督與究責權限:賦予法定稽核與監督權,能對執行不力單位究責並要求改善。
資源調度困難
專屬預算與調度:編列獨立預算,具備跨部會調度人力與資源的權限。
資訊整合不全
建立全國資料平台:建置跨域資訊系統,整合兒少全程資料,避免漏接。
執行標準、方式不一
跨層級一致性與標準化:檢察體系藉由一體原則,維持全國一致的標準與命令。若兒少保護比照辦理,即可建立全國一致的執行模式與職司,避免地方「各自為政」。
二、借鑑日本「兒童家庭聽」—4個月迅速掛牌
(一)設立理念:首相岸田文雄強調「以兒童為中心的社會」,政策須傾聽並反
映兒童意見。
(二)設立背景:因應兒童自殺、虐待、少子化、小兒科醫師流失等嚴峻問
題。
(三)設立歷程:2022年2月提出法案,6月通過並公布,僅四個月即掛牌。
(四)組織層級:直屬首相,設於內閣府,為二級機關。
(五)2023年度預算:約3兆9690億日圓。
(六)人力編制:約400人。設置對其他中央部門擁有「勸告權」的閣僚,有
權勸告其他中央部門糾正政策並要求報告,若其應對不力,可向首相直
報意見。延攬地方政府與NPO人才,補足跨界專業。
(七)職掌範疇:兒童家庭廳統合兒少政策,涵蓋虐待防治、少子化對策、貧
困、津貼、孕產婦支持、保育行政、霸凌對策等;教育權限則仍由文部
科學省保留。
(八)跨部會合作:
1.校園霸凌:教育委員會須橫向通報並與兒童家庭廳協作。
2.學齡前政策:共同制定保育方針與教育綱要,並推動非體罰式的正向育
兒。
三、日本給臺灣成立「兒少保護部」的啟示
(一)兩國文化與社會背景類似:臺灣亦有兒童自殺、虐待、少子化、小兒科
醫師流失等嚴峻議題。在臺灣,兒童議題不僅是社福議題,更是國安危
機。
(二)效法日本迅速掛牌:日本4個月迅速掛牌,建議臺灣亦迅速先行掛牌後
逐步整合與強化跨機關合作模式。
(三)組織層級必須為「部」:日本兒童家庭廳為二級機關,擁有約3兆9690
億日圓之年度預算,擁有足夠預算才能有足夠資源投入兒少保護事務,
因此臺灣兒少專責單位層級必須是「部」方能有二級機關規模的預算編
列,給予兒少高規格的保障。
(四)人力編制:
1.參考日本於兒童家庭廳設置對其他中央部門有「勸告權」的閣僚,臺
灣兒少保護部亦設置「策略經營司」,主責與其他中央部會協調兒少相
關事務,有權要求其他部會報告並以「兒童中心」、「兒少最佳利益原
則」之思維要求其他部會配合辦理兒少相關政策及個案處置。
2.設置多元專業團隊快速因應:目前兒少保護服務與專業資源分散於不
同部會及體系,當案件需要不同面向的服務時,往往必須透過跨部門
轉介、協調與溝通,才能串連醫療、法律、心理衛生等資源。這種模
式看似「跨部門合作」,實際卻增加行政成本與責任不明,成為兒少未
被即時接住的結構性破口。建議效法日本延攬多元人才,臺灣於兒少
保護部亦設置兒少保護服務所需之多元專業團隊,形成「一團隊即能
多面向回應」且「一站式」的工作架構。
(五)職掌範疇及業務分組:效法日本將各部門兒少相關事務整合入兒童家庭
廳,但教育權限仍保留於文部科學省,建議臺灣兒少保護部參照此原則
辦理,組織架構規劃如下:
1.「策略經營司」:針對棘手、緊急事態之快速因應、整合規劃之緊急應
變小組。並主責與其他中央部會協調兒少相關事務,有權要求其他部
會報告並以「兒童中心」、「兒少最佳利益原則」之思維要求其他部會
配合辦理兒少相關政策及個案處置。有權有責,方能落實「一主責,
多協力」。
2.「收出養業務司」:為現行社會及家庭署家庭支持組業務;每年平均有
800名孩子需收出養服務,需專責掌握孩子收出養流程、個案轉銜、
資源與支持提供。收出養兒童多出自脆弱家庭、毒品家庭或高風險家
庭,發生毒癮戒斷、心理創傷或是殘障等多重身心障礙時,需由下設
「居家護理支援科」協助收出養家庭或寄養家庭兒童居家照護,減輕
照顧者負擔。
3.「性侵害暨性剝削防治司」:為現行家防中心之性侵害保護防治組業
務;專責兒少性侵害、性剝削及性騷擾防治,性侵害保護個案危機處
遇、調查、評估、個案管理及相關服務。下設「暴力防治科」,協助
辦理24小時緊急救援、危機處遇、保護令申請及執行、加害人追
蹤、檔案證物管理及暴力防治教育訓練等事項。下設「醫療扶助科」
,協助辦理24小時緊急診療、驗傷、採證等事項,並協調衛生局整
合被害人診療、身心復健資源網絡、加害人身心治療服務及教育訓練
等事項。協助督導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針對疑似家庭暴力及性侵
害案件之通報、對遭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兒少入轉學之協助,及辦理
教師輔導研習及對學生防治宣導等事項。
4.「兒少保護司」:為現行衛福部保護服務司之兒少部分業務,針對0至
18歲兒少做全面性保護措施,設置產後關懷科,搭配訪視助理員進
行學齡前無差別訪視,協助新手爸媽育兒諮詢,並設有危險懷孕及兒
童保護小組,機動性提供高風險家庭危險姙娠保護,兒童替代照顧、
防止虐待兒童規畫與支援,另設置失蹤兒童預防與支援小組,透過戶
政、教育局、嬰幼兒注射疫苗紀錄掌握兒童行蹤,進行預防或支援。
5.「社福機構管理司」:為現行衛福部社福機構管理會業務,為解決安置
機構不足與安置機構轉介困難的問題,建立安置機構、社福機構管理
平台,統整安置機構、寄養家庭、社福機構,提供安置機構轉介安
排、調度與評鑑。下設「寄養家庭科」,提供寄養家庭必要的資源、
補助及提供喘息服務。
6.「社會與家庭司」:為現行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兒少福利業務,整合各
部會兒少福利資源,同時針對家內家外托育人員統籌管理,建立托育
人員管理平台,搭配訪視助理員,進行訪視與評鑑。並定期針對有異
常的托育人員增加訪視,依規定予以考核懲處。
7.「課程研發暨訓練中心」:為現行衛福部之社福人員訓練中心業務;兒
少保護問題涵蓋家庭暴力、性剝削、校園霸凌、網路成癮、身心健康
等範疇,對於接觸兒少相關人員(醫護、社工、教師、警察、保育
員、保母、父母等),亟需具備兒虐辨識敏感度及應對處理知能、正
向教養等知能,故需本中心專責研發並實施相關課程訓練。
8.「法律諮詢暨訴訟支援中心」:兒少案件若涉及親權停止、繼續安置、
延長安置及需要對施虐者提出傷害罪等司法程序,社工往往需轉介至
法律扶助基金會,或透過轉介委外律師代理,造成額外行政耗損。許
多縣市甚至仍是由無法律專業的社工自行撰寫訴狀、申請狀,或僅依
照諮詢建議勉力完成,導致品質與效率不足。設置本中心期能提供法
律諮詢,並協助撰擬裁罰申請、安置延長、親權停止等相關文書,使
案件處理更專業、更有效率。
9. 各科室配置專業駕駛人員:專責處理兒少往返法院、醫院、安置機構
或會面交往等交通需求,確保安全與效率。現行由社工兼任駕駛的做
法,因未具專業駕駛訓練,不僅佔用專業時間,更可能違背兒少最佳
利益,亟需專業化。
(六)跨部會合作:兒少保護議題涵蓋家庭暴力、性剝削、校園霸凌、網路成
癮、身心健康等,涉及教育、社政、司法、醫療衛政等多個領域,因此
兒少保護部需與教育部、法務部、司法院、衛福部等緊密合作。參考日
本做法,學齡前幼童政策尤需與教育部緊密協調、共商政策。
題綱三:成立「兒童保護部」組織架構與實際執行方案其他可行方案
●除了新設「部」,我們還有哪些選擇?討論「提升現有單位層級」或成立「跨部門協調平台」的可行性與優缺點。
●如何讓改變真正發生?無論是新設或調整組織,我們如何確保它能真正回應兒少的需求,而不是淪為空殼?
●政府應有的承諾:政府如何承諾並落實兒少保護的人力補足與專業培訓,並讓資源能精準地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
一、成立「兒少保護部」為最佳解方—由上至下推動兒少保護事務
成立「兒少保護部」的核心價值在於:建立一個責任清楚、權限足夠、資源可調度、資訊可整合、執行標準與方式一致的體系,賦予跨部會「兒少事務」處理之最終決策權,讓「一主責、多協力」真正落實,補足破洞,確保每一個孩子都能被即時接住與保護。其餘建議如下說明。
二、建議採用檢察機關體系架構之「檢察一體原則」設置「兒少保護部」
(一)何謂「檢察一體原則」?
所謂 「檢察一體原則」,是我國檢察體系的核心精神。依據《法院組織法》,雖然全國檢察機關依法院審級設有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地方檢察署等不同層級,但在法律上,檢察官組織被視為一個整體(如表六)。其核心內涵可歸納為三點:
1. 統一指揮監督: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對全國檢察官具有統一指揮與監
督權,各級檢察署檢察長亦得指揮所屬檢察官業務,確保體系運作不致各自為政。
2. 業務運作一致性:檢察官辦理個案時雖有一定專業獨立性,但仍須遵
循上級機關的政策與命令,以維持全國法律適用及司法實務的一致性,避免因地方差異造成標準不一。
3. 責任集中與究責機制:由於檢察一體原則的存在,檢察官體系形成完
整的責任鏈。若下級檢察官執行不力或有違失,上級檢察長乃至檢察總長皆可進行監督與追責,避免責任模糊不清。
舉例而言,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可對地方重大案件下達統一指揮,以確保辦案方向與國家政策一致;而地方檢察官雖有裁量權,仍需在統一體系下執行,兼顧專業獨立與體系一致。
綜上所述,檢察一體原則的核心意義在於「全國檢察體系縱向連結、責任集中」,既保有個案辦理的專業判斷空間,又透過上級統一指揮與監督,維持司法政策與法律適用的整體一致性。此種設計,正提供兒少保護體系改革的重要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