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WHO FCTC菸草減害專家 王郁揚
檢核未通過
案由:本院台灣罪惡黨,有鑑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我國各項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日期與放假方式,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關係。且為促進國民對於大麻、電子菸、性工作者等各方面價值的認知,並藉由紀念日及節日的舉辦,慶祝相關事件的重要性,提升國家凝聚力與民族自豪感。現行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僅用命令位階之「辦法」規範,故應提升至法律位階。爰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總說明
有鑑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我國各項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日期與放假方式,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關係;且為促進國民對於大麻、電子菸、性工作者等各方面價值的認知,並藉由紀念日及節日的舉辦,慶祝相關事件的重要性,提升國家凝聚力與民族自豪感。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僅用命令位階之「辦法」規範,故應提升至法律位階。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國家紀念日名稱及日期。(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我國紀念日之紀念方式及放假日。(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民俗節日及放假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與慶祝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法定放假日、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時之放假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本法規定紀念日及節日外,其餘具有特殊意義之日時,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草案第八條)
九、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法之規定。
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四、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七、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八、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九、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一、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二、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明定國家紀念日名稱及日期。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 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明定我國紀念日之紀念方式及放假日。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四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明定民俗節日及放假方式。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大麻節:四月二十日。
六、勞動節:五月一日。
七、世界電子菸節:五月三十日。
八、國際性工作者節:六月二日。
九、軍人節:九月三日。
十、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一、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十二、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大麻節:依法務部規定放假。
五、世界電子菸節:依財政部規定放假。
六、國際性工作者節:依內政部規定。
一、明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與慶祝方式。
二、四二零為國際大麻代碼,同時也定每年四月二十日慶祝大麻。
三、英國明定四月份為英國電子菸月(Vapril),國際明定五月三十日為世界電子菸日(World Vape Day,又稱世界威卜日)。
四、國際明定每年六月二日為國際性工作者節。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明定法定放假日、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
假日時之放假方式。
第八條 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明定本法規定紀念日及節日外,其餘具有特殊
意義之日時,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
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日施行。
本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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