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憨菜逃
檢核未通過
《兵役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明顯牴觸《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所規定之性別平等原則。
雖然釋字490號曾以「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來解釋該法條並不違憲。然而並非所有女性的體格,都達不適服役標準。法律訂定的比例原則,應當按照個別國民的身體素質,來判斷個別國民是否可以免役。而所謂「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反而會被當作職場上剝奪女性工作權的理由。
《憲法》規定服兵役之義務,乃是基於全民國防的需要,而「全民國防」不應該是「男子國防」。即使現代國防的需求,或將改徵兵制為募兵制。但在完全實踐募兵制之前,若還有要求國民強制參與國防的需求,也應當將男子以外的國民納入徵兵。不應在法律上針對性別有所區分。
《憲法》依最終精神「全民國防」,女子可以不必修法入伍,但是滿18歲要在醫護專校受過四個月的醫護專長訓,又可以提供戰時候援,又可以緊急現場有EMT之初步訓練,又可以救人一命,因此不必修法,又可以建立全民國防,以色列全民入伍之要求太過嚴格,滿18歲要在醫護專校受過四個月的醫護專長訓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