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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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鼓勵身心障礙者走出戶外、參與休閒活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第59條指出: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此法規對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朋友的確是一大福音。
但是事實上,身心障礙人士在參與民營業者舉辦的演唱會活動時,依然經常遭遇到不便。
1. 由於半價待遇,身心障礙人士不論障礙類別、輕重程度,普遍會優先選擇業者提供的身心障礙席。席數依主辦方場地規劃而有所不同,例如臺北小巨蛋可能達到40席,新莊體育館則可能只有4席。以比例而言,這樣的座位數量是極為稀少的。甚至有些身心障礙席是規劃在視野不良的區域。
2. 購票時,幾乎所有業者都僅接受傳真購票的模式。先不論有非常多比傳真方便、快速的科技,「操作」傳真機對許多身心障礙者而言是一件身體上辦不到的事情。
3. 為了審核方便,業者會要求在購票單上附上身心障礙手冊雙面影本,並一併要求寫上詳細的信用卡資訊。也就是說,購票的同時必須負擔暴露大量個資的疑慮。
4. 購票後,若想把票券轉讓給同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其他人,業者通常會以不利確認資格為由,禁止轉讓。
因此,建議政府修訂法規,詳細的規範此型態的購票細則。
建議有以下三點:
1. 不特別劃分身心障礙票券區域,身心障礙者可以自由選擇自己方便的席位,不論搖滾區、座位區,或是可供輪椅停放的平面區。並且依照現行法規,一律給予半價待遇。
2. 不採用傳真購票,改而透過網路購票平台販售身心障礙票券。身心障礙人士可在購票前申請帳號,並上傳審核用的證明文件,審核通過後即可在指定時間上網購票。
3. 開放身心障礙票券的轉讓、交換,或原價販售。
如上提案內容所述,現今多數演唱會的身心障礙票券購買經驗是有所瑕疵的,希望透過政府進行法規修正,以讓社會正義得到盡可能大的圓滿。
建議的三點之中,可以產生的利益影響條列如下:
1. 增加身心障礙票券的供給,可以讓身心障礙人士在維持原先的半價待遇下,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位子。例如:乘坐輪椅的肢體障礙者可以選擇輪椅平台區,而較無行動不便的身心障礙者,則可以自由選擇搖滾區或座位區。如此一來,可以大幅減低身心障礙席受場地規劃限制,所產生的稀少性。(參考網路各大論壇上許多身心障礙者的討論,可以發現目前身心障礙票券是非常難搶到的。)
2. 身心障礙人士可以不必因自己無法操作傳真機,而將搶票的壓力交付給他人。透過網路平台事先審核,也能確保個資的安全,無須事先提供給業者完整的信用卡資訊。
3. 這部分則是將一般票券具有的特性,平等地提供給購買身心障礙票券的人。
以上的影響皆可以讓所有的身心障礙者,不再因現今演唱會身心障礙席的「窄門」而感到困擾,而可以順利地親自參與現場,並給表演者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