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Boe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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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之造型與附屬功能已與一般機車或電動機車無異,唯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
但因歸納在自行車範圍內,該類車輛只需掛合格證,無須掛領車牌號碼,
但經媒體採訪發現,電動自行車可以經過改造,將其時速放寬至與一般機車無異,但因為該種車輛無車牌號碼,無從追查起,
一旦肇事,爭議也頗多,該類車輛無第三責任險,易衍生責任與賠償問題,建議應將電動自行車納入小型輕型電動機車範圍(車牌號碼為白底紅字).
*參考法規-交通安全法規第69條及69-1條慢車種類如下:
電動自行車區分為兩種:
(一)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電動自行車之外型已與一般機車一樣,可上網搜尋電動自行車,參考其外型與相關資料.
納入小型輕型電動機車範圍即需懸掛車牌號碼,且需納保第三責任險,權責可有法源依歸,
對騎乘者,週遭車輛以及行人皆有保障,一旦肇事,也利於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