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CHEN A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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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舉發數量增加,是因為違規數量的增加,違規的是違規人,而不是檢舉人
自104年取消交通違規檢舉獎金後,現行僅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之規定,檢舉像是蛇行、逼車、任意變換車道,或無故減速、煞車等危險駕車行為有違規檢舉獎金,惟依交通部《道路交通事故及違規概況》統計(附件1),自102年伊始,交通違規數量幾乎是一年近一百萬件成長。
又,警政署統計2018 年最常發生的違規事項為「違規停車」376 萬 112 件(連結1),警政查詢網統計結果今年1到9月「違規停車」數量亦高達384萬7千餘件,再由108年度新北市十大常態交通違規排行榜(附件3)、109年度新北市十大常態交通違規排行榜(附件4)、及民眾檢舉違規項目最多是違規停車,2019年157萬5907件檢舉違停,比率逾五成(連結2)等資料,可窺違規停車確實為民眾最重視,且危害交通安全、便利性甚鉅的違規項目,甚至已多次直接或間接造成死亡交通事故(連結3、4),警方屢違數據事實,數次逕稱違規停車情節輕微,不致致生重大交通危害,認知亦與民意悖離。
再,近年發生許多重大交通事故係因汽、機車駕駛人惡意逼車(連結5)、不禮讓行人(連結6、7)等惡劣駕駛行為造成,甚至有國外遊客遭砂石車逼車釀成國際醜聞,敗壞我國際聲譽(連結8)。
為避免警方人力不足或怠於執行職務,並還給全民更安全、更優良的交通環境,交通違規檢舉制度應比照環保違規檢舉制度,就容易致生交通事故、違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違規項目發給檢舉獎勵金,以提升民眾檢舉能量,杜絕違規造成事故的憾事再次發生。
而獎勵金發放應排除警察,因民眾舉發交通違規仍會經無利害關係之第三方警務人員審查,惟警方可自行檢舉製單,過往已有警察人員為獎勵金不當大量舉發之往例,交通裁決處與警政體系間之公正性亦難以令人信任,且檢舉交通違規本是警務人員職責範圍,國家亦已發給優異薪水及各項福利、優惠措施,實無再予其以職務之便圖利之管道,因此,交通違規檢舉獎勵金自因排除警職人員。
故,本案提議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第48條、第53條第1項、第55條第1項、第56條第1、2項等違規項目增加檢舉獎勵金,將違規罰款百分之十獎勵予檢舉人,惟為避免大量惡意舉發,可增訂辦法如檢舉獎金以年度為單位撥發,若單一檢舉人年檢舉數量逾一百件以上,若八成以上為無效舉發,則不撥發該檢舉人該年度檢舉獎金。
本提案藉由增加民眾檢舉違規意願,致力於減少、杜絕數據統計、事實上及民眾觀感認知上,妨害用路人安全最重大之交通違規項目,以減少交通事故發生,望能推近人本交通概念,使交通上越弱勢族群能夠更安心、更放心的使用道路,並提升國民對我國交通環境之榮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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