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Lore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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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疫情期間出入境困難機票一票難求,且需本國與外國皆同意入境才能完成出入境動作。而疫情開始後並非短期內可以控制並結束。強制本人確實在國內形式上出境者二年強制遷出不合理。應在疫情期間放鬆本條本項之規定。可提供其他相關證明。
台灣可兼具他國國籍,疫情期間持國外護照入國而受疫情限制無法出入國境,並非自願或惡意違犯。
尤其跨國婚姻以及疫情期間生產育嬰等許多因素加上疫情,本條實所難料。
此外,為了國內其他國民以及自身的安全,不應以法律強迫國民冒染疫的風險出國以及帶病毒回國引發國內感染風險。應有更好的變通的方式處理。
現階段戶政及移民署皆有資料也能確認事實,但礙於法規弊遷出且還是無法在台變更,也無法簡易出入境,一定要實際登機出國回國再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