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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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現行法規,改變身分證的性別,應接受變性手術,然而法律卻規定一定要滿十八歲才能動變性手術,同時規定每個人在十四歲時一定要領身分證,這形同強迫跨性別者(性別認同與出生性別不一致)一定要接受出生時的性別與依據出生性別賦予的社會身份直到十八歲,這違反跨性別者的性別自主決定權,也構成間接歧視。
身分證有「國民經營社會生活,進行社會活動時辨識個人身份」(註一)的功能,另外依據現行法規,個人年滿十四歲後即會受到刑事制裁,可見在法律上,青少年已有一定的判斷能力,法律也會對青少年有一些性別化的規範(譬如依據兵役法,滿十五歲男性為「接近役齡男子」),而青少年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一些會用到身分證的時候,如報考升學考試或入住學校宿舍等,為保障國民的性別自主決定權與經營社會生活的權利,讓有這方面需求的青少年在經過醫師評估後可以接受變性手術、改變身分證的性別,應為妥當。
因此,建議衛福部將《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除為治療之目的,不得為未滿十八歲之人施行下列美容醫學手術)第九款〈生殖器整形〉增加以下文字「年滿十四歲,經兩位以上精神科醫師追蹤兩年以上,診斷為性別不安,有接受變性手術的打算者,不在此限」。
註一:范姜真媺(2024)。國民身分證利用之探討-日本個人編號法之借鏡。公法研究,(10),頁242。
保障國民的性別自主決定權與經營社會生活的權利,停止對跨性別青少年的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