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陳宇詮
已附議800 (尚餘50日)
尚須4200個附議
一、提案緣起
為保障末期病患與長期承受難以治癒之身心痛苦者的自主尊嚴,並回應社會對善終權與痛苦解脫的呼聲,本提案建議政府審慎推動安樂死(尊嚴死)合法化。在嚴格的法律框架與倫理審查下,允許經專業評估痛苦無法合理緩解者,自主選擇以醫療協助方式結束生命。
二、嚴格控管配套建議
· 適用對象:
A. 經兩位專科醫師評估為疾病無法治癒、痛苦無法緩解之末期病患。
B. 經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一位原疾病專科醫師及一位倫理/心理專家共同評估,確認痛苦持續至少兩年以上且所有標準治療(含實驗性療法)均無顯著改善之頑固性痛苦者。
· 審查程序:
· 設至少六個月冷靜期(末期病患可縮短至一個月),期間提供密集心理諮商、疼痛管理與社會支持。
· 須有兩次以上當事人重新確認意願的程序。
· 經醫院倫理委員會審查後,再送法院家事庭或行政審查庭核發許可。
· 排除條件:
排除因經濟壓力、家庭壓力、可治療之憂鬱症或暫時性挫折而提出者。
· 醫護保障:
醫療人員得依個人信念拒絕執行,不得懲處或歧視。
一、預期社會影響與健保負擔減輕效益
1. 減少無效醫療支出,減輕健保長期負荷
現行制度下,許多末期或不可逆昏迷病患依賴呼吸器、葉克膜、血液透析等維生系統,延長瀕死過程,醫療費用高昂。安樂死合法化後,病患可選擇避免非必要之維生治療,預期每年可節省數億至數十億健保資源,將經費轉用於預防醫學、早期治療及真正具康復效益之項目。
2. 降低長期照護與社會安全給付壓力
部分長期臥床、意識不清或失能失智之末期病患,需仰賴機構或家庭照護數年,耗費大量長照資源與家屬心力。安樂死選項可讓家庭免於長年經濟與精神耗損,同時減少長照基金、身心障礙津貼、社會救助等公務支出。
3. 促進安寧緩和醫療與心理支持體系升級
合法化將推動更完善的安寧照護與心理諮商配套,確保病患在充分知情、無經濟或情感壓力下自願選擇,而非因醫療資源匱乏被迫妥協。此舉有助提升整體臨終照護品質,建立更具人道關懷的社會安全網。
二、擴及「難以承受之痛苦」——賦予長期頑固性痛苦者自主解脫之路
除了末期病患,社會上存在一群因罕見疾病、重度難治型憂鬱症、頑固疼痛症候群、嚴重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或神經系統疾病(如僵人症候群、多發性硬化症晚期)而長期處於無法緩解之苦痛中的人。他們意識清楚、認知功能完整,但生命對其而言僅剩煎熬與尊嚴的喪失。將安樂死合法化適度延伸至「經專業評估為長期、頑固、無合理緩解可能之心理或生理痛苦者」,可帶來以下好處:
1. 終結長期精神折磨,減少家庭悲劇
許多痛苦者家屬長期處於高度警覺、照顧疲乏與情感耗竭中,甚至出現照護者自殺或殺親的悲劇。合法安樂死能提供一條有尊嚴、有準備、有醫療陪伴的出口,避免家屬因協助自殺而涉法,也防止孤獨、暴力或混亂式的自我了結。
2. 降低精神醫療與社會安全網的極端負載
頑固性痛苦者常頻繁進出急診、住院、自殺通報、社福緊急安置等系統,耗費大量公衛與警消資源。合法選項能將資源轉用於可治癒或可改善的個案,而非長期困在無止境的危機管理中。
3. 尊重自主與生命品質,而非否定生命價值
合法化並非鼓勵輕生,而是承認:當痛苦已達到即使最先進的治療也無法恢復可忍受的生活品質時,個人的自我決定權應優先於純粹的生物存活。這與現行安寧緩和、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精神一致,只是將適用範圍從「身體瀕死」擴及「心靈與存在意義的瀕死」。
4. 促進對頑固性痛苦的專業研究與分類
一旦法律必須界定「何謂難以承受的痛苦」,將強迫醫療體系發展更嚴謹的評估工具、倫理審查與緩解方案,進而提升對長期痛苦者的整體照護水準,避免倉促適用或濫用。
三、結語
安樂死的合法化不僅是對末期病患與頑固性痛苦者的尊嚴解脫,更是對所有因不可治癒之痛苦而失去生活品質者的一種終極仁慈。它同時能減少無效醫療、長期照護與危機處理系統的沉重負擔,讓社會資源更聚焦於真正能改善的生命。透過最嚴格的審查與配套,我們有機會在保障脆弱者不被濫用的前提下,實現真正的痛苦終結與自主善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