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kuku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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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報導一起北市保母虐童致死案,即使男童經政府轉介兒福聯盟認證配合之保母照護,仍因社工訪查缺失導致男童三個月受虐致死,政府應整合醫療體系與社福體系資源避免弱勢嬰幼兒遭受長期虐待。
個人認為,國民健康署編印兒童健康手冊,並補助兒童預防保健檢查,旨在讓父母可以掌握幼兒生長狀況及定期施打疫苗,並且國內各級醫院、衛生所、兒科診所皆有健兒門診服務,當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54條、第56條、第62條之6歲以下家庭失能嬰幼兒受政府安置時,若國民健康署能增加受安置嬰幼兒之兒童預防保健次數,社會與家庭署能修法規範以強制性參與兒童預防保健檢查則能更加容易追蹤及保障受安置嬰幼兒健康狀況減少遭受虐待情事出現。
詳細理由如下
1. 醫師皆有專業檢傷能力及理學檢查,相對訪查社工可能無相關訓練或經驗不足,定期參與健康檢查可確保受安置嬰幼兒身體狀況,而且有健兒門診的醫療院所數量多,要前往檢查的難度不高。
2. 兒童健康手冊上有生長資料表格、衛教紀錄表格及健康紀錄表格,檢查後會有受檢日期及醫師簽章及健保登錄紀錄,必要時還可開醫師證明,安置單位(如保母)可拍照經通訊軟體寄給社工建檔追蹤,社工能定期確實掌握受安置嬰幼兒狀況,且發現問題時醫師可立即通報,減少社工因訪查缺失造成的危害。
3. 4歲以下嬰幼兒仍有溝通表達問題,2歲以下嬰幼兒有進食能力限制,如未強制性定期健康檢查追蹤,短時間內身體變化狀況即可能造成身心不可逆的傷害。
4. 安置單位以虐童案保母為例,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該保母為全日托育,同時托育人數至多兩人,故全日托育保母就近帶受安置嬰幼兒至醫療院所之健兒門診難度應不高,必要時可由社工或政府指派交通車輛協助前往。
訴求如下:
1. 此聯署主要針對對象為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54條、第56條、第62條而需由政府連續、長期安置或寄養之6歲以下嬰幼兒,當更換托育對象及環境時對嬰幼兒容易造成極大緊迫,故剛安置時建議前3個月每個月執行兒童預防保健檢查,後續依月齡調整,如兩歲以下每月檢查一次,以上可2至3個月檢查一次,接受安置個案的單位不得拒絕配合兒童預防保健檢查。
2. 不配合之安置單位應有明確罰則,如累犯應暫停行使業務權利、重大違規者撤銷執照及追究刑責等。
3. 請國民健康署針對補助因家庭失能因素受安置嬰幼兒之兒童預防保健次數增加部分,以及社會與家庭署對於修法或以行政命令強制安置單位定期讓受安置嬰幼兒參與兒童預防保健檢查部分提出答覆。
1. 確保受安置之嬰幼兒人身健康狀況不至受到長期侵犯。
2. 減輕社工訪查壓力,減少因受訓不足、經驗不足或人力不足造成訪查缺失時造成的危害,透過定期健康檢查降低受安置嬰幼兒遭受侵害的風險。
3. 透過少量醫療體系資源支援社福體系,避免社福體系崩潰。
4.兒童健康手冊表格及記錄明確,且有醫師簽章,有利於社工建檔個案記錄及追蹤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