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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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章墮胎罪,明定在我國墮胎屬非法之犯罪行為。
根據《優生保健法》之規定,除以下原因外不可合法進行墮胎:
孕婦或配偶有遺傳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懷孕可能危及孕婦的生命或身體健康。
因性侵或亂倫而懷孕。
懷孕可能影響心理健康
未婚少女懷孕。
且根據《優生保健法》之規定,除以下原因外,需經過法定配偶同意才可進行墮胎
性侵、誘姦
生命危險、疾病、遺傳疾病
胎兒畸形
本提案的目的在於保障女性應有的身體自主權、尊重女性自我人格。比起胎兒,我們更應該將重點放在以具有完整身心及思考能力的個體上。若是在尚未準備好,或不願接受的情況下迎接這個鮮活的生命,反而才是對生命最大的不尊重。因為別無選擇而誕生的生命,是無法得到百分之百真心關愛、呵護的,這只會造成兩代人的不幸。
二、提案目的
訴求保障婦女墮胎權,可全面允許婦女於懷孕24週內合法進行墮胎,且無須經過法定配偶同意。以此保障婦女自主權,實踐女性權益。
三、方法
將《墮胎罪》從《中華民國刑法》中刪除,並將墮胎需法定配偶同意從《優生法》刪除。立法表明:墮胎為女性身體自主權,可根據其意願進行墮胎,無須伴侶同意。
一、利益
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避免婚姻內非自願的生育。
二、影響
可能導致生育率下降幅度增加。可使生育品質提高,因為是在夫妻雙方都希望且做好準備的情況下誕生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