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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合法化且墮胎無須伴侶同意

提議者 c

已附議5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48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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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5-27
檢核
2025-05-2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5-07-26
墮胎合法化且墮胎無須伴侶同意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前言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章墮胎罪,明定在我國墮胎屬非法之犯罪行為。

 

根據《優生保健法》之規定,除以下原因外不可合法進行墮胎:

 

孕婦或配偶有遺傳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懷孕可能危及孕婦的生命或身體健康。

因性侵或亂倫而懷孕。

懷孕可能影響心理健康

未婚少女懷孕。

 

且根據《優生保健法》之規定,除以下原因外,需經過法定配偶同意才可進行墮胎

 

性侵、誘姦

生命危險、疾病、遺傳疾病

胎兒畸形

 

本提案的目的在於保障女性應有的身體自主權、尊重女性自我人格。比起胎兒,我們更應該將重點放在以具有完整身心及思考能力的個體上。若是在尚未準備好,或不願接受的情況下迎接這個鮮活的生命,反而才是對生命最大的不尊重。因為別無選擇而誕生的生命,是無法得到百分之百真心關愛、呵護的,這只會造成兩代人的不幸。

 

二、提案目的

訴求保障婦女墮胎權,可全面允許婦女於懷孕24週內合法進行墮胎,且無須經過法定配偶同意。以此保障婦女自主權,實踐女性權益。

 

三、方法

將《墮胎罪》從《中華民國刑法》中刪除,並將墮胎需法定配偶同意從《優生法》刪除。立法表明:墮胎為女性身體自主權,可根據其意願進行墮胎,無須伴侶同意。

利益與影響

一、利益

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避免婚姻內非自願的生育。

二、影響

 

可能導致生育率下降幅度增加。可使生育品質提高,因為是在夫妻雙方都希望且做好準備的情況下誕生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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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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