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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或公務機關人員,被提出告訴需要親自出庭應訊

提議者 陳先生

已附議1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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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11-06
檢核
2021-11-0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2-01-06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今警察與公務機關人員,不依法執法違法濫權,使用話術欺騙普通百姓,甚至釣魚執法,或是使用道路局的陷阱路段,來達成其績效,更惡者直接栽贓陷害使良民深受其苦,警察司法機關當以,勸誡教化的目標廣宣法條,使民知法而守法,而非使用自認是法務人員,未審先判讓人民害怕,因此提議若有民眾受到了不法侵害,利益與身體健康損失,提出告訴負責警員當到庭接受審判,若有錯誤執法不當,需個人對被害者賠償,其長官當受處分,真正有效的處分來遏止歪風。

利益與影響

可以讓警察與公務機關人員,做更審慎與正確的案件紀錄說明,警察身為第一線人員,更應戒慎言行中立合法,沒有依法就是違法,警察錯誤與公務機關人員互踢皮球,民怨沸騰於政府,修法更加規範使警察知法而行,使民知而自治,因此以罰單舉例,若民眾提出訴訟,開單員警需到庭陳訴是否合法,不到庭者視為非法,故此張罰單無效,若民眾於路上受到未正式出示證件,讓人民看清楚或制服員警同理,莫名要求民眾給予身份證明,拿到證件後沒有搜索票與拘捕令,便要帶走人民,該人民非通緝要犯,如此不是讓人民陷入大恐懼,政府應修法通過以利汰換不合格的警員與公家機關人員,並沒有上限的懲戒,讓民眾沒有官官相護的想法,讓人民受到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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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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