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M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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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3條第二項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目前僅敘明 得不受....限制,「得」在法規上即是非強制性的意涵,間接造成上述特種車輛於執勤時無法享有絕對路權,不慎事故時仍得承付部份肇事責任
特種車輛執行勤務時,除了需短時間抵達現場,但不會有任何一位特種車輛駕駛會搭載全車同仁不顧安危的橫衝直撞。
因此提出建議修改該規定,讓特種車輛於出勤時,「應」不受93條相關規定,提高特種車輛路權至「絕對路權」
提升上述特種車輛至絕對路權,可讓出勤人員在安全情況下無需擔優可能衍生的肇事責任問題;亦可讓不習慣行車不隨時注意四周的駕駛人自負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