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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和消防人員之刺青規定

提議者 ROU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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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3-06-05
檢核不通過
2023-06-0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依照憲法第 18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以及憲法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以這兩項為主要目的請願,建議廢除之原因如下:

1.因警察和消防皆為保障人民之角色,故不能刺青影響公權力或相關單位之形象;在現今社會中,並不是所有的刺青都皆為幫派及色情文化等。

2.因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0款規定,『應考人如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但已清除者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在此條款中有不平等的原則,若今天有一位非上述的人民,因要紀念或是其他因素而有紋身,是否這項規定已經違反了憲法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利益與影響

不會因為公職人員有刺青就會停止救災防護等工作,若因影響力而言也就更不公平,在所有公務人員的規定上只有警察消防等單位有此規定。

在這個文民的社會,應該要廢除以貌取人的觀念,並非所有的紋身皆為代表不好的。

憲法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憲法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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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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