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Ravon
已附議150 (尚餘48日)
尚須4850個附議
現行中華民國刑法雖已就性侵犯罪設有獨立罪名,並透過數罪併罰及合併定執行刑決定應執行刑,但在實務上,對於多次性侵或加重型性侵案件,其整體刑度是否充分反映侵害程度,仍有檢討空間。
建議針對性侵犯罪修正量刑及執行制度,強化最低刑度與累犯處遇,具體如下:
1. 一般性侵犯罪最低刑度
建議明定一般性侵犯罪之最低法定刑
※ 不得低於5年有期徒刑
2. 加重型性侵犯罪(兒童/親屬/信賴關係)
針對下列情形:
對未成年人之性侵
親屬、監護或照顧關係之性侵
利用權力或信賴關係所為之性侵
建議提高最低刑度至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累犯加重與三振機制
參考Three Strikes Law精神,對性侵累犯建立加重制度:
第二次性侵:應加重其刑
第三次性侵:得處長期監禁或終身監禁,並提高或限制假釋適用門檻
4. 緩刑適用限制
針對性侵犯罪(特別是加重型態案件),建議:
※原則上不適用緩刑
僅於極例外情形(情節輕微、賠償完成、無再犯風險)始得適用
1. 強化被害人保護與刑度對應性
提高最低刑度可使刑責更能反映性侵犯罪對被害人造成之身心侵害與長期影響,特別是未成年人及弱勢族群。
2. 提升對重大與重複性犯罪之嚇阻效果
透過提高最低刑度及累犯加重機制,可增加再犯成本,降低反覆性侵行為之可能性。
3. 建立更明確之責任分級制度
將一般性侵與加重型性侵(如親屬或信賴關係)區分不同最低刑度,有助於使刑事評價更符合行為嚴重性差異。
4. 強化社會安全與信任體系
對於涉及信賴破壞之性侵案件加重處罰,有助於維護家庭、監護及照護體系之基本安全與信任。
5. 提升制度明確性與預期性
透過明確最低刑度與累犯規範,使量刑標準更具一致性與可預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