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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護費特別扣除額之必要性

提議者 祥祥

已附議1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2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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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4-18
檢核
2017-04-1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06-1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我國對於高齡化與失能人口的長期照護問題,已刻不容緩。由於我國大多是以民間家庭取代醫院及療養院,承擔起照顧長照者的重責,其比例之高,為世界各國所少見,主要應歸功於我國社會純樸之民風,以及重視家庭倫理精神,也因為有此淳厚民風,才讓我國這些為數上達50萬需長照的國民,沒有流落街頭並獲得生存下去的機會。然而龐大的長期照護費用確實已造成一般家庭的沈重負荷,此時政府在財力允許情況下若是能給予租稅抵減優惠,應可有助於減輕照護家庭的負擔。

利益與影響

  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又憲法第 155 條規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國家所採取保障人民生存與生活之扶助措 施原有多端,租稅優惠亦屬其中之一環。

  司法院釋字第 485 號解釋:「 國家應提供 各種給付,以保障人民得維持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並照顧經濟上弱勢之人民,推行社會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前述措施既涉及國家資源之分配,立法機關就各種社會給付之優先順序、規範目的、受益人範圍、給付方式及額度 等項之有關規定,自享有充分之形成自由,斟酌對人民保護照顧之需求及國家財政等社會政策考量,制定法律,將福利資源為限定性之分配。」準此,司法院釋字第 701 號解釋既已認定受長期照護者因醫療所生之費用,其性質屬維持生存所必需之支出,於計算應稅所得淨額時自然應予以扣除,否則對受長期照護者之生存權形成重大不利之影響,難謂合於憲法保障受長期照護者生存權之意旨。因此,針對此種因長期照護所生之費用,其中非屬醫藥費部分,依現行所得稅法, 不能以醫藥費列舉扣除,實有檢討必要。宜參酌前揭多數大法官意見,考量在政府財力可能範圍內,應增列「長期照護費特別扣除額」項目,使稅收制度更加公平合理。

  有鑑於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 之 3「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並無扣除金額上限之限制,倘若所有照護費用均一併納入「醫藥 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抵稅,則富人勢必會挑選最高級的設備與享受最頂級的照護,如此一來不但造成租稅負擔不公平,更嚴重的是其對國家財 政稅收所造成難以估計的損失。況且長期安養照護似乎非屬「醫藥及生育」範疇,若將安養照護 費用納入「醫藥及生育」項下,亦有不妥,爰建議於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7 增訂「長期照護費特別扣除額」。

(摘自「當代財政」第32期-2013年8月,從我國長照政策談長期照護費特別扣除額之必要性,立法院法制局副研究員李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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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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