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雲林子弟
檢核未通過
1應將外籍勞工也要有繳稅給本國,不然同為勞工同享用勞工福利及本國國民健保等體制福利,卻不用支付稅金,這使得本國國民稅金養外國人的現象。
2應加強本國勞工級社會地位及加強勞工安全,例如在會有粉塵場地工作時,資方應提供所有現場工作工人防塵用品護具。
3外籍勞工應要在來台之前熟悉台灣法律,在來台之後每半年應要去地方警局考試,或受6小時基本法律宣導。
4外籍勞工如在台犯侵佔侵害性侵殺害殺人等重罪,應受最少30年徒刑至死刑,或賠償當事人家庭ㄧ億新台幣。
5來台觀光旅遊之旅客應受台灣基本法律保障,但也要遵守台灣法律,應將外國旅客視為三分之一台灣國民。
6來台工作之外籍勞工應受台灣基本法律及福利保障,但要遵守台灣法律及應繳納部分稅金,應將外籍勞工視為二分之一台灣國民。
7如外籍勞工在台工作且繳稅滿五年,且無重大違法之行為,應同意外籍勞工申請移民,且若外籍勞工在原國家有直系親屬也想移民來台,應給予三年居留證,且應保障親屬在台權益如工作權等,親屬如在台滿三年無重大違法之行為,應給予移民之權利。
8外籍勞工在移民滿第一年應受國民軍事訓練(除非該員是共產國家就不用)
9共產國家勞工應繳稅滿10年,才能移民
何為三分之一國人:是指應受台灣法律保護且應要遵守台灣基本憲法及法律,並不能享有台灣國民之福利,且不用服國民軍役。
二分之一國人:是指應受台灣法律保護且應要遵守台灣基本憲法及法律,並享有台灣國民福利待遇,且應繳納稅款,並不用服國民軍役。
可增加勞工壽命
可增加國庫收入
可防止再次出現外籍人士在台犯法,只有遣返之責任。
可增加國民人口
可增加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