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感謝提案人林金發先生及所有關注「身心障礙者退休年齡應改為55歲」議題的朋友,本部已收到各位的連署,以下為本部之回應說明:
有關提案人鑑於身心障礙者就業困難,建議修法使身心障礙者得提前於55歲申請退休。先就現行相關法令說明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保障
為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充分參與並融入社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權法)第四章「就業權益」規定各項權益保障及相關推動措施,敘明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
1、依身權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
2、同法第43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上開規定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用途並明訂於同法第44條,包括補助進用身心障者之機關(構)因進用所需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核發超額獎勵金,及其他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
本部依身權法第33條規定,依身心障礙者個別能力及需求,提供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協助其順利適性就業,分述如下:
1、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及職業輔導評量:除補助地方政府設置職業重建服務窗口,透過個案管理服務使身心障礙者獲得個別化及連續性的專業服務,並運用職業輔導評量工具適性評估,協助其確立就業方向。
2、多元化職業訓練: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提升工作職能,擴大推動身心障礙者融合式訓練,提供與一般民眾共同參與職業訓練的機會,並因應身心障礙生理、心理發展及障礙類別程度之不同,開設專班職業訓練。失業者在接受職業訓練期間,提供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之身心障礙學員訓練生活津貼,每月基本工資的60%,補助期間最長1年,以協助其於受訓期間安定生活。
3、多元化就業服務:對具有就業能力及就業意願者,提供就業資訊及就業媒合等服務;對於就業能力尚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者,提供個別化等支持性就業服務;對於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者,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4、其他雇主獎(補)助措施: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適應及就業準備進而投入職場,並提高雇主僱用意願,補助雇主每人每月5,000元工作教練輔導費,最長6個月,鼓勵雇主提供職場學習機會;對連續僱用身心障礙者滿30日以上,且符合相關規定者,補助雇主最高13,000元僱用獎助,最長12個月;另提供職務再設計服務,補助雇主進行工作機具設備改善、提供就業輔具、工作內容調整、工作條件改善等,以增進身心障礙勞工就業機會及排除工作障礙,協助穩定就業,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0萬元。
二、身心障礙勞工之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保障
(一)身心障礙勞工之勞工保險給付:
1、失能給付:勞工保險失能年金具有提前老年給付性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勞工遭遇普通或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者,得請領失能給付;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依同條例第54條之1所訂定之失能給付標準訂有「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由專業醫事團隊依被保險人全人損傷百分比、未來工作收入能力減損、職業、年齡等,綜合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70%者且無法返回職場時,亦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2、老年給付: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自107年起,年滿61歲(將逐步提高至65歲),年資滿15年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年資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同條例第58條之2規定略以,年資滿15年,未達年金請領年齡者,得提前5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1年,按全額年金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二)身心障礙者勞工之退休金給付:
1、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及第14條規定,雇主應為適用該條例之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存儲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待勞工年滿60歲時,即得向勞工保險局請領退休金。
2、考量身心障礙勞工身心狀況,並兼顧身心障礙勞工退休後生活保障,勞工退休金條例已於103年1月15日增訂第24條之2,明定身心障礙勞工未滿60歲,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得依規定提早請領一次或月退休金,提早請領月退休金者,得自行決定請領之年限。
研商辦理情形
一、與提案人確認訴求:
經與提案人林金發先生多次聯繫,其具體訴求簡述如下:
(一)因身心障礙者就業困難(如洗腎者求職不易),建議修法使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得提前於55歲請領全額年金;重度身心障礙者得提前於60歲請領年金,並得提前於55歲請領減額年金(提前1年減給2%,最多減給10%)。
(二)建議公、私立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名額調高3倍,未足額者需繳交勞工最低工資2倍於勞退基金。
二、討論研議
107年1月23日由本部邀請提案人、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就提議內容等進行討論(會議紀錄摘要如附件)。
參採情形
有關「身心障礙者退休年齡應改為55歲」議題,經研議後說明如下:
一、賡續推動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措施:
(一)考量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致障原因、職涯發展階段及就業目標之異質性高,本部業依身心障礙者能力及需求,規劃及提供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包括就業準備、職業訓練、推介就業、職場穩定適應等相關服務,並提供雇主獎(補)助措施以提高僱用意願,積極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就業困難,促進其充分就業、續留職場。
(二)至有關提案人建議提高公、私立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比率、提高差額補助費之金額,及差額補助費繳至勞退基金等節,說明如下:
1、現行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比率,及未足額進用單位繳納差額補助費之金額,係身權法第38條及第43條所明定,所提建議涉及身權法相關條文修法,惟考量提高定額進用制度比率及提高差額補助費金額,尚需兼顧社會與經濟環境條件,修法前提應取得公、私部門及身心障礙者、相關團體之共識,以兼顧勞資和諧及社會氛圍。
2、本部參照國內相關政策環境與發展脈絡,規劃於現行定額進用制度加強搭配職業重建服務各項積極性差別措施,以達全面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目標,所提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建議,將視爾後整體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檢討考量。
3、至建議差額補助費收繳至勞退基金一節,查定額進用制度係為促進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課予員工總人數達一定規模之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如機關(構)因故未能足額進用,則課以差額補助費,其性質屬未履行特定法定義務而課徵之特別公課,其課徵目的係為促進身心礙者就業,應專款專用,其運用管理及範疇明定於身權法第44條,所提建議收繳至勞退基金,與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意旨恐不相符。
二、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出職場,得請領勞保年金及勞工退休金:
(一)勞保失能給付係為提供被保險人因失能致所得減損之生活保障。勞保年金施行初期,被保險人失能程度須達「終身無工作能力」,始得請領失能年金。嗣於102年8月13日實施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使障礙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被保險人,如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程度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亦得請領失能年金,已擴大失能年金保障範圍。另勞保年金立法時,已考量身心障礙者需求,增列減額老年年金規定。
(二)按年金財務成本之最重要考量因素為請領年齡,如年金請領年齡愈早,財務之負擔愈重,且勞工保險費率長期偏低,已不足反映保險給付之實際需求,刻正進行年金改革以利財務穩定。如再放寬請領給付條件,對整體勞保財務將造成影響。為促進年金制度永續,保障1,000萬餘名被保險人請領給付之權益,勞保老年給付請領條件仍宜維持現制。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之2規定,身心障礙勞工已得提前請領勞工退休金。
後續推動規劃
一、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的維護,從前端就業權益保障及相關社會福利津貼、醫療保險之提供,乃至最後退休金或年金保障,宜由各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賡續落實相關權益保障措施。
二、考量身心障礙勞工現已有勞保年金及勞工退休金等相關保障規定,未來將賡續溝通及彙整各界意見,在整體制度穩定及公平原則,與兼顧財務安定情況下,作完善的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