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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退休年齡應改為55歲

提議者 林金發

已附議5168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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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0-28
檢核
2017-10-3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17-12-14
回應階段
2017-12-22
回應階段
2018-02-1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身心障礙體能及體力不同於健康之人,壽命也較短,且退休金之計算方式是以投保年資計算,提早於55歲退休並不會影響退休基金, 況且退休金也是個人提繳,應該修法讓身心障礙者可自由選擇以55歲為可申請退休之年齡

利益與影響

一般民眾繳的保費是退休生活用的,但身心障礙者一樣要65歲才能退休,在體力與壽命較一般正常人來的少的狀況,應給與55歲退休之選擇權,這樣才能照顧到不適合工作的身心障礙者生活,影響整個退休基金也不大,但對於身心障礙者提早領回自己繳的錢有幫助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勞動部 

274 已關注 關注
機關回應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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