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Sujay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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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教師與公務員面臨超量工作和普遍待遇不佳,卻因不屬於勞工以致無法享有《勞基法》保障,僅有勞動三權中的自由結社權和集體交涉權,並無行使罷工權之權利。為了維持教師與公務人員的工作內容素質與環境,並使學生與社會大眾享有充分受教權服務品質,應受完整勞動三權保障,在相關規定下,可適用罷工權,以維護自身權益。
教師與公務員:享有較好的工作環境和和授課條件,並有正當且合法的管道與政府充分溝通,為自身工作權發聲,調高工作效率。
學生與社會大眾:學生可在優質的授課環境下充分吸收所學,社會大眾也可受到公務人員高品質服務,提高人民福祉。
政府:可在和教師、公務員協商溝通後,瞭解任職人員需求或處境,可減少額外的行政費用在評鑑和督察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