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在台灣司法中,「可教化」的考量常被用來作為減輕刑罰的理由。然而,這樣的做法可能會忽略受害者的感受,削弱司法懲罰的效果,讓犯罪者未能充分承擔其行為後果。為了加強對受害者的保障,同時兼顧對犯罪者的教育,我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 懲罰與可教化並重:在考量犯罪者的可教化潛力時,應確保犯人首先完成應有的懲罰,然後才進行教化計畫。不可單純因為「可教化」的潛力而減輕應有的刑罰。
- 制定明確的量刑標準:針對涉及「可教化」的案件,應制定具體的量刑標準,確保司法判決透明、一致,避免不同案件中因法官主觀判斷而導致的量刑差異過大。
- 加強對受害者的保護:在判決過程中,應更重視受害者的聲音,提供更強的心理輔導、賠償機制等,讓受害者得到實質保障。
- 推動矯正與教化措施:犯罪者在完成懲罰後,應提供完整的矯正計畫,包括心理輔導、技能培訓和社會重返計畫,避免再犯。
利益與影響
在強化司法系統的公正性,平衡懲罰與教化的關係,進一步提升社會大眾對司法的信任。希望通過這些改革措施,既能達到懲罰的目的,也能促進犯罪者的教化與再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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