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哲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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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行政院法務部設立「檢察處分書公開查詢平臺」,使全國各地檢署所作成之不起訴處分書與起訴書,得依案號、年度、罪名、處分結果進行查詢與下載。此平臺應具備以下功能:
提供依案號查詢之功能,包含偵字、上聲字、起訴字等編碼
提供依罪名、處分結果(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篩選功能
提供處分書全文下載,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進行必要去識別化處理
提供統計分析功能,供學者、媒體、公民團體進行制度監督與研究
建立責任追蹤機制,標記處分書中之違法語句、程序瑕疵、遮蔽語法
二、公開理由與制度性必要性
檢察處分書是檢察官對犯罪事實的法律判斷與處分,具有實質裁量性與法律效果。它直接影響人民的財產權、名譽權、訴訟權與救濟權,卻長期未納入公開查詢機制,形成制度性遮蔽。公開理由如下:
責任透明:處分書記載檢察官的法律見解與事實認定,若未公開,人民無從檢視是否濫權、不查、卸責
語法揭露:處分書常使用「主觀認知合法」「民情主導」「無積極證據」等語句遮蔽構成要件,公開後才能對照法條與筆錄,進行責任追蹤
制度一致性:法院判決書已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全面公開,檢察處分書亦屬司法文書,應比照辦理
制度修復起點:公開後,學者可進行語法分析、公民團體可提出評鑑與懲戒、媒體可揭露不合理處分,促進司法改革與責任落地
📌 不起訴書不是密件,是責任的鏡子;起訴書不是內部文書,是制度的記憶。若法官能受監督,檢察官更不能例外。
三、利益與影響
✅ 公民權益保障
讓告訴人、被害人、律師、公民團體得以查詢處分結果,避免程序遮蔽與卸責
✅ 檢察制度透明化
讓檢察官處分行為接受社會監督,促進責任落地與評鑑制度改革
✅ 法學研究與制度改革
提供學者與媒體進行語法分析、判準對照、遮蔽結構研究,促進司法改革
✅ 預防濫權與失職
透過公開查詢,揭露不合理不起訴處分,促使檢察官依法偵查、依法處分
四、佐證資料
《法院組織法》第83條:法院裁判書應公開,檢察處分書亦屬司法文書
《檢察官評鑑條例》第4條:檢察官違法失職應接受評鑑,公開處分書有助於舉證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與人民權益相關之資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案號不屬個資,處分書可依法去識別後公開
實務案例:111偵5015、112偵17800等案,處分書內容與筆錄、證據矛盾,若無公開查詢,無法揭露遮蔽
五、權責機關建議
主責機關:法務部
協辦機關:行政院數位發展部、司法院資訊處
若涉及跨部門資料整合,得由行政院協調成立專案小組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