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kitty chen
已附議7 (尚餘48日)
尚須4993個附議
有關制定「國民服儀安全管理條例」以從根本預防性別暴力犯罪一案
依據
依據《憲法》第 23 條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並參照相關犯罪心理學研究指出,視覺誘發往往為衝動型性犯罪之遠因,爰提請立法規範國民公共場所穿著基準。
問題點分析
經查,現行社會對於性別暴力之防治多著重於事後懲處,惟對於誘發犯罪之「環境視覺因子」缺乏預防性管理。當前大眾傳媒與流行文化影響下,國人於晚間公共場所穿著裸露腹部、胸部、大腿或將第一層貼身衣物(如內褲、內衣)逕行外露之行為日增。
按《刑法》妨害風化罪章雖有規範,但對於「非全裸但具誘發性」之穿著仍處於法律真空。為保護國民人身安全,避免特定穿著成為潛在犯罪者之目標,實有必要建立一套客觀、可量化之服儀標準。
提案建議(爭點論述)
一、 嚴禁夜間特定部位裸露:
每日晚間 18 時起至次日凌晨 6 時止,國民於公共場所之穿著應符合「三不露」原則:不露胸(鎖骨以下十公分)、不露腹(肋骨下緣至骨盆上緣)、不露大腿(膝上十五公分)。
二、 內衣物不得外顯化:
禁止任何形式之第一層貼身衣物(Underwear)直接或因外衣過於透明而間接外露。包含但不限於內褲頭高於褲腰、肩帶外露等,以維持公共場所之莊重。(如以安全褲加已遮蔽內褲責不在此限無違規)
三、 建立「安全穿著基準線」:
請法務部與衛福部會銜頒布「國民服儀安全審驗手冊」,明定布料覆蓋率之計算方式。
四、 罰則與裁罰基準:
惟考量初期推廣,若有違規者,衛生主管機關(衛生機關應成立服裝安全稽查大隊)應予警告並要求立即加穿長版遮蓋衣物;累犯者應參照相關行政裁罰基準(首犯處申誡及居家查訪、生活輔導教育,再犯處居留5日並罰鍰新台幣5萬元,又在犯者每犯一次加重罰鍰5萬元無上限),處以強制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並納入性平人口重點訪視對象。
五、要求全台各級學校每學期實施至少20小時防禦穿著性別安全講習,並制定相關測驗,不合格者學校應予加強輔導並以書面通知監護人加予管教,必要時得責令監護人到校說明。
預期效果
1. 降低視覺誘因: 從視覺源頭切斷犯罪衝動,建立清朗之社會風氣。
2. 落實自我保護: 提醒國民「安全是自己的責任」,強化風險避難意識。
3. 減輕司法負擔: 透過穿著預管理,減少後端性侵案件之偵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