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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職安法的相關刑責應是雇主的責任並非職安人員

提議者 danny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違反職安法的相關刑責應是雇主的責任並非職安人員
台灣的職場裏面有一種人很可憐,試想一下有一個工作是名義上是保護施工人員,但你入行以後發現自己有責無權,只能開罰來惹人討厭,管不了放款,管不了進度,管不了發包和施工,只能一直釘在公司現場要人尊重簽名告誡,出事要抓去關,一個月薪水還不到五萬。
你會看到職安人員一天到晚在公司寫一堆告知單,警告單,拍一堆照片,台灣的職場管理文化卻不給第一線的人員門禁管制權,請款的審核權利,當然改善不了職安觀念。
你以為政府會重視這個專業,例如呼籲提高待遇,建立外督機制等等,卻發現官員只會在政策出包以後突襲跑到公司大張旗鼓地開罰並起訴職安人員,然後你接下來整天改善缺失,頂著被所有人嫌棄的壓力以後趁著還有機會轉職黯然離開,我身邊很多同仁就轉職去跑計程車,UBER,當導遊,頂個早餐店做點小生意等等。
立委呢?和喊著開放更多移工一樣現在瞎喊著開放更多人可以做這份工作。這個法案通過以後,以後專職的安衛人員應該會更少見,改為更多人兼職著掛安衛管理,證照貶值以後,生態也會隨之改變。如果你在第一線,看來可以多考一張備著,只是那個時候的職安人員地位應該會更低,待遇也更差。

利益與影響

要做到台灣的職場管理文化我認為第一步,對於違反職安法的相關刑責應是雇主的責任並非職安人員,往後若有公司發生重大工安意外不應起訴職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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