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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訂「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將五一勞動節改為全國放假一日

提議者 大宇

已附議2192 (時間已截止)

尚須2808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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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9-05-01
檢核
2019-05-0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9-07-0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國際勞動節」,是紀念全美勞工聯盟為爭取每日工作八小時而發起的罷工行動。紀念的本意是團結各國勞工,為良好的勞工生活品質而努力,因此全世界約有80個國家將五月一日定為國定假日,而我國「5月1日勞動節」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本國區分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放假,其他則不放假的模式,此種立法無疑將「適用勞基法的勞工」當成一種特殊行業,不僅是全世界獨特規定,也分化勞動價值,更造成諸多不便,如仍就讀幼兒園的孩子無人照看、同機關依據不同法源依據進用人員有不同給假標準,致行政運作及工作效率不彰...等諸多困擾。

    先前曾經有志人士於107年5月28日至提點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中,建議修訂「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於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增列第五款:警察節:依內政部規定放假、消防節:依內政部規定放假,並於107年5月30日、107年6月7日分別通過檢核及附議階段。而後回應機關內政部表示,紀念日及節日及其放假日之訂定,屬全國一致性規定,如就特定行職業予以增訂放假日,其他行職業從業人員(如醫師、護士、交通運輸人員等),可能要求比照援引,將衝擊社會整體運作,爰經多方考量,仍以維持現行規定為宜。警察、消防人員是維繫社會正面價值之正向力量,本部及社會各界均給予高度肯定。其他行職業也有其辛勞和貢獻之處,如以同樣理由請求於其特定行職業節日放假,衝擊社會整體運作、人民日常生活至鉅。因之,警察節、消防節宜否訂為放假日,尚需就訂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全國一致性、整體性等各方面因素,進行衡平性之通盤考量。

    然本次提案卻恰好與上述提案的情況相反,勞動節之放假專屬於適用勞基法之人員,與上述「其他行職業也有其辛勞和貢獻之處」似有所違背,教師於教師節沒有放假,警察亦因考量其他行職業從業人員可能要求比照援引等原因無法增列警察節,依此,勞動節應回歸其本質,係紀念勞動者為生活品質及團結而努力,非因勞、軍、公、教職業類別、適用法律不同,而有所差異。勞、軍、公、教各業勞動者對於國家、社會付出、努力是一致的;基此,建議政府修訂「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將勞動節改為全國放假一日

利益與影響

一、 從法律面

我國現行國定假日尚無真正的法律依據,而是規定在內政部的法規命令─「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 條第1 項明定五月一日為勞動節,第2 項限制勞工才能放假。哪些人屬於此辦法所指可放假之勞工? 其實並無明文規範。換句話說,以適用勞基法與否來定義「勞工」身分,並區別哪些職業可以在勞動節放假,似有不妥。

二、 從社會面
雖勞、軍、公、教的權利義務適用不同的法律規範,然不應淡化其勞動者之本質,而區分為不同族群。國定假日除了能讓勞動者多一天休息、減少工時的實質意義外,透過共同度過勞動節日,能夠促進各族群之間的融洽及和諧,其社會意義同樣重大。回到務實面,放假的一致性,確實會減少民眾生活的不便。例如:(1) 許多學生的父母放假,學生亦可不到學校上課,多了安排家庭活動的機會。(2)學校的工友、廚工,幼兒園的教保員,還有公務機關裡大量適用勞基法的人員(如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臨時人員、派遣人員),皆必須在五月一日放假,造成學校與機關運作上的困擾,倘若休假標準一致的情形下,即可避免機關間橫向業務往來之不便,如:金融業休市及郵政公司未營運,公務機關若有相關業務,只好擱置而無法辦理。

三、 從國際趨勢面
我國鄰近日本之勞動節,皆全國放假並和前後節日結合成為黃金周假期,而美國、泰國等國,亦是全國性節日,全國放假1天,以表示對勞動者的尊重。而和台灣一樣,將所有勞動者用不同職業區分,並據以判斷是否能在勞動節這天放假的國家,前所未聞。讓五一勞動節成為全國一致的國定假日,絕對是值得跨出的一步!

 

 

參考資料: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提案(懇請委員支持本會訴求:訂定五一勞動節為國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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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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