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條第1項規定:「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同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所提性別平等教育法之修正意見,需符合該條規定及該法立法意旨。
一、所有教材應符合性別平等之原則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8條規定:「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次查該條立法說明略以:教材為學校教育最重要之教學素材,其內容是否符合性別平等原則,於形塑學生之自我認知、性別意識及相互尊重、多元包容等能力上,扮演關鍵角色。爰明定所有教材,自編寫、審查到選用,均應符合性別平等之原則。
二、教科書或教材之審定或選用相關法規已明文規定
(一)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科書之審定或選用,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8條及第49條、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業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科用書或教科圖書之審定或選用相關規定,另查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中已明定相關審定機制。
(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有關自編自選教材之規定摘要如下:
1.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掌握學校教育願景,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負責審議學校課程計畫、審查全年級或全校且全學期使用之自編教材及進行課程評鑑等。
2.除審定之教科用書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得因應地區特性、學生特質與需求、領域/群科/學程/科目屬性等,選擇或自行編輯合適的教材。全年級或全校且全學期使用之自編自選教材應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
三、 高中以下學校教科書之檢核機制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8條,國家教育研究院為教科用書審定機關,另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第3條接受教育部委託審查國民中小學教科書,依據相關審查法規,教育部及國家教育研究院分別成立各領域/科目教科用書審定委員會/審查小組,循各階段課程綱要審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科用書。
研商辦理情形
本案因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材及課程,教育部於105年12月28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50184699號函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國家教育研究提供相關規定及回應說明,並經該署及該院回應。
參採情形
一、所提修法內容,經國家教育研究院針對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領域/科目教科用書中涉及旨揭內容進行檢核,除性別光譜外,並未發現教科書中有性探索、兒少性自主、多人性交、人獸交等內容;至於性別光譜,雖於教科書中呈現,惟其內容旨在引導學生理解性別的多樣性,並強調性別的平等與尊重,其內容符合課程綱要與教材之脈絡,尚無不妥。
二、另經查教育部103年11月28日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及教育部刻正審議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健康與體育領域課程綱要(草案)與各領綱草案附錄二有關議題融入之內容中,均無性探索、性別光譜、兒少性自主、多人性交、人獸交等用詞及內涵。上述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課程綱要(草案),均已公告於國家教育研究院網站(http://www.naer.edu.tw)。
後續推動規劃
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之相關內容,均無所提性探索、性別光譜、兒少性自主、多人性交、人獸交等用詞及內涵。另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教育部將持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推動性別平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