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綜合提議內容及聯繫提案者,本案主要係因提案人於網路上得知林俊傑演唱會涉票券遭高價轉售狀況,希望可修訂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目前規定為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提議就娛樂型票券一款提高罰則,並能提供由網路檢舉之管道。
二、提案者建議可參考日本近日通過之不當票券轉賣之法案(只要是未經主辦方同意,高於定價之轉賣(任何費用加價都不可),可處一年以下或日幣100萬元之罰金),讓有心參與活動者都能有公平機會與方式參與,謀利者也無法以此方式賺錢。
研商辦理情形
一、「娛樂型票券」範圍廣泛,包含藝文、體育、商業及其他娛樂活動票券,本部僅就流行音樂票券加價轉賣行為進行說明。
二、近年來藝文表演產業多元發展,票券型態多樣化,藝文表演票券消費糾紛有日益增多之勢,經諮詢各界意見,本部於107年5月16日公告修訂「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退換票機制,在原方案外,新增3種方案,由活動主辦單位衡量藝文表演的性質,從中選擇1 項適合的方案,並於售票時預先告知消費者。
三、新制概述如下:
- 方案一(原方案):退換票截止時限為演出前10 日,手續費10%以下。
- 方案二:退換票截止時限為購票後3 日內,手續費5%以下。再區分A(僅供退票)、 B(併供退、換票)。
- 方案三:退換票截止時限為演出前20 日,手續費10%以下。再區分A(僅供退票)、 B(併供退、換票)。
- 方案四:為級距式退換票,請求退換票者於開演前第31 日之前收取手續費10%以下,開演前第11 日至第30 日收取手續費30%以下,開演前第3 日至第10 日收取手續費50%以下。再區分A(僅供退票)、 B(併供退、換票)。
四、自退換票新制公告施行後,本部即函知各縣市政府與相關公協會、表演團體、業者等,並製作修法懶人包(附件1),透過新聞發布及網站廣為轉發宣導,並自107 年6 月至8 月辦理及參與12 場說明會(附件2),向全國消費者、表演藝術團隊、流行音樂會演唱會主辦單位、售票平台業者、縣市政府等,說明4 種退換票新機制內涵外,藉此瞭解新制施行後之售票問題與各界反應。後續亦持續不定期查訪售票平台網站及活動主辦單位相關資訊,遇有未符者則輔導改善。
參採情形
本部透過修訂「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退換票規定,預期可使熱門表演場次餘票及早釋出,減少囤票及惡意掃票的現象,修訂迄今已施行半年,業界反映職業黃牛情形已大幅減少。
後續推動規劃
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於107年4月11日第55次會議通過本部主管「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退換票新制4種方案,並為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請本部自公告實施後之1年內,追蹤退換票新制施行狀況,定期回報。本部業請各縣市政府、售票平台協助持續注意退換票新制執行情況與消費者意見。
二、本部將持續請售票平台業者提供對於消費者更為友善之措施,並積極釐清相關消費爭議涉法規疑義,平衡消費者及業者雙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