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Nic
檢核未通過
現行普通詐欺跟加重詐欺的法規及刑期都太少,他們騙的不只是財產,有些人還會因為財產被騙光導致失去性命,所以即便是判處死刑都不為過,但還是要講求人道,也要讓他們受到該受的懲罰,建議可以一但判刑確定,一律不得假釋,也依金額大小去量刑,可以以10萬一個單位,10萬判一年刑期,以此類推,如有真的被騙而陷入官司纏身的人士,可以提供確切的證據自證清白那另外處置,但其他真的罪大惡極
因為現行法規的輕拿輕放,導致詐騙層出不窮,已經喊了幾年了不見改善,倒不如從罰則開始改,嚇阻的功效或許也會因為罰則變重而減少,台灣真的不懂為什麼都要替犯人著想,更生人改過自新的寥寥無幾,看到的都是倖存者偏差,不是不想與他們共存,而是有些罪行根本無法容忍,所以我會建議加重以上罰則才會讓台灣是詐騙天堂的汙名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