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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於人員招募人事說明時,不得將勞健保、勞退宣稱為「享有之福利事項」,應另以「依法事項」揭示。

提議者 A-Yo Huang

已附議11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85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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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7-26
檢核
2017-07-2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09-26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公司行號聘僱員工,依法須提供勞健保、勞退提撥。

這是雇主的法律義務,

當事業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健保或提撥勞退時,

都有相對應的罰則。

所以勞健保、勞退是勞工應得到的法律保障,

而不是一種額外的福利。

然而國內雇主於人員招募及人事說明時,

動輒以「 “享” 勞健保」、「 “享” 勞退」作為人員招募訴求,並列入福利事項內,

忽視原本之法律強制性,以文字言詞誤導勞工、混淆視聽、降低勞動意識之情形甚鉅。

請勞動部禁止公司行號以「 “享” 勞健保」、「 “享” 勞退」等等之文宣文字進行人員招募,

並禁止公司行號將勞健保、勞退等列入福利範圍。

勞動部應強制公司行號於人員招募時,另具「依法事項」之揭示,

取代目前將勞健保、勞退列於「福利事項」或以「享有」稱之的作法。

 

以目前國內僱用外籍看護者作為例子,雇主必須提供健保。

但有一位雇主敢宣稱為「福利」嗎?

因為這是依法必須要做的事,否則就等著受罰。

然而審視國內所有的公司行號,

卻恣意將此以「福利」宣稱,應該是端正視聽的時候了。

 

 

 

參考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pcoSYa3mDA%3D

 第六章 罰則

 

《勞工退休金條例》(http://www.bli.gov.tw/sub.aspx?a=EkgQBi3f%2Fu0%3D)

 第六章 罰則

 

《全民健康保險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1)

 第十章 罰則

 

《就業保險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21)

第七章 罰則

 

 

利益與影響

將雇主本身應為員工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之法律義務清楚明示於「依法事項」內,

乃是正本清源的做法,

使公司行號於人員招募時不再以不當文宣文字混淆視聽,干擾勞工之判斷。

有利於提升勞工勞動意識與勞工自身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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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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