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A-Yo 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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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聘僱員工,依法須提供勞健保、勞退提撥。
這是雇主的法律義務,
當事業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健保或提撥勞退時,
都有相對應的罰則。
所以勞健保、勞退是勞工應得到的法律保障,
而不是一種額外的福利。
然而國內雇主於人員招募及人事說明時,
動輒以「 “享” 勞健保」、「 “享” 勞退」作為人員招募訴求,並列入福利事項內,
忽視原本之法律強制性,以文字言詞誤導勞工、混淆視聽、降低勞動意識之情形甚鉅。
請勞動部禁止公司行號以「 “享” 勞健保」、「 “享” 勞退」等等之文宣文字進行人員招募,
並禁止公司行號將勞健保、勞退等列入福利範圍。
勞動部應強制公司行號於人員招募時,另具「依法事項」之揭示,
取代目前將勞健保、勞退列於「福利事項」或以「享有」稱之的作法。
以目前國內僱用外籍看護者作為例子,雇主必須提供健保。
但有一位雇主敢宣稱為「福利」嗎?
因為這是依法必須要做的事,否則就等著受罰。
然而審視國內所有的公司行號,
卻恣意將此以「福利」宣稱,應該是端正視聽的時候了。
參考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pcoSYa3mDA%3D)
第六章 罰則
《勞工退休金條例》(http://www.bli.gov.tw/sub.aspx?a=EkgQBi3f%2Fu0%3D)
第六章 罰則
《全民健康保險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1)
第十章 罰則
《就業保險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21)
第七章 罰則
將雇主本身應為員工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之法律義務清楚明示於「依法事項」內,
乃是正本清源的做法,
使公司行號於人員招募時不再以不當文宣文字混淆視聽,干擾勞工之判斷。
有利於提升勞工勞動意識與勞工自身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