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Larry Lee
已附議2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1個附議
請先參考徐先生的文章中所提的普通過失傷害
以車禍為例,大多數小型車禍肇事均非有意,但肇責較多者常因被以刑逼民的方式,被大敲竹槓,
承受莫大的財損體傷與心理壓力,往往被脅迫於不合理的的條件之下和解,
更甚者不打算任何溝通就提出刑事告訴 使被告承受頌累,還要易科拘役罰金並且從此背上前科,
政府不應該賺這種不義之財,
既然真正的和解判決為追求賠償的民事審議 就該回歸僅以民事處理。
無法舉證有意犯法者之普通過失傷害,應從此除罪,回歸民事審議,不再受把車禍當成中樂透的人擺佈,
讓當事人談判能從同一起跑點開始,更促進民眾有糾紛時能多多活用調解委員會,減少浪費司法資源,讓糾紛調解更符公理正義。
不再有因無意之小過造成的普通過失傷害即申請提告,減少浪費司法資源,促進民眾活用調節委員會。
普通過失傷害除罪化後,使當事者之間能單純就事論事,更符公理正義,
被索賠者不再受以刑逼民要脅而承受被大揩油的壓力,或被逼急演變成更糟糕的暴力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