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
已附議22 (尚餘55日)
尚須4978個附議
提議動機:
我們認為現今16歲可發生性行為的法律並不那麼合適,雖然法律有保障性自主權,但這個年紀若想懷孕生子,仍必須取得監護人的同意, 況且這個年紀是沒辦法登記結婚的,還有種種的法律問題存在(如撫養、未婚生子監護權等問題)。那為何不直接把性行為的合法年齡改成18歲(民法上的完成行為能力人)呢?
提議內容:
滿十六歲雙方同意就可有性行為改為十八歲
若對未滿16歲之人為性行為則涉及刑法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改為18歲
先前表單調查結果:(本次表單共有85人填寫)
根據表單的結果顯示(排除意見不明確或答案與本表單問題無關的回答)多數人對於「是否將性行為合法年齡改為18歲?」表示認同,其認同的理由為:
1.年齡太小,較無法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通常由父母來承擔後續相關的法律責任
2.同儕或是網際網路的影響,造成對於性的好奇而在未經慎重考慮及一時衝動下發生性行為
3.若懷孕了,卻因未滿18歲而無法由結婚來保障小孩及雙方利益
4.未滿18歲的年紀較無能力撫養小孩
5.18歲成年後所有事情都可以由自己決定,也有較成熟的思考能力。也不會因父母的反對而造成心理上及生理上的壓力
6.能夠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安全
7.看成人影片的合法年齡為18歲,但16歲卻可以性行為,兩者有些矛盾
利益:
通過此結果可看出,不同年齡層所統計出的結果,以「是」的人數為多數。
這樣的結果好處有以下幾點:
1.青少年性剝削的降低
青少年在16歲這個年紀可能身心都未發育完全,也未完全踏入社會,因此可能容易遭受誘騙或強迫。
2.積極實施性教育
讓青少年在學齡期接受完善與性相關性教育,有助於學生對性的了解。也可讓青少年得知衝動性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認識性病以及預防措施等知識。
3.性交易與犯罪的禁止
近幾年來,誘騙性犯罪等事件頻繁,再加上法院需判斷釐清雙方是否自願,要是把18歲以下皆視作不合法的性行為,則較好判斷。
4.預防心理創傷
過去有些青少年因遭遇性侵、或在對方情緒勒索情況下,在成年後出現愧疚、後悔、甚至是想不開的念頭。
若年齡較高也可著重加長自我認識的時間,或者透過性教育增加判斷能力,減少日後的心理壓力。
影響:
若將現行性行為合法年齡從16歲提高至18歲,將有可能造成以下幾個的影響:
一、法律層面
刑事責任將會擴大,現行規定與未滿16歲者發生性行為屬「與未成年性交罪」(刑法第227條),若將年齡提高至18歲,則16-17歲青少年發生性行為也將構成犯罪,會導致更多青少年被追訴,也會造成刑事案件數量增加。
二、教育層面
若合法年齡提高,學校與家長需重視性教育,告知他們必須注意修改過後的年齡,避免讓青少年因不知情而陷入法律風險。
三、青少年自主權爭議
有些人認為提高年齡限制是保護青少年,但也有人批評這樣過度干預青少年的性自主權,社會意見出現分歧。
四、配套措施
若單純提高門檻,未做好相對應的措施(性教育、家長引導、社會支持⋯⋯),恐怕會讓效果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