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azz chen
檢核未通過
我國保障宗教自由,各類宗教多元發展,但也不乏宗教斂財的情節或爭議
1.宣稱自己或某神靈具有「神通」或「神蹟」,能夠幫助人們解決生活中的疑難雜症,
例如治病、改運、法會等,並收取高額相關。
2.宣稱自己加持過的一些物品具有特殊力量,能夠帶給人們許多好處(長壽、發財或趨吉避凶等),並以高價進行販售,
例如:成本價20元手環賣4千, 1.2千元水晶賣20萬等等。
3.以教務發展或各類名義,公開或私下進行募款。
但因當事人當下被洗腦後是出於自願,相關團體或人士若是沒有詐欺或脅迫等犯罪事實或查無實證,在詐欺訴訟案件上幾乎會獲判無罪,即使詐欺成立,並透過司法系統討回公道,被害人也早已經歷了極大的身心煎熬,導致負債或家庭關係破裂。
譬如:
1996年宋七力、1999年真佛宗麻豆萬化共修會、2000年慧行講堂、2002年「上帝使者」騙色、2003年超渡嬰靈案、2006年藝人前妻事件、2006年鄭晏霽大師、2013年11月金大業、2014年6月藥騙明星、2014年Elmo神尊阿寶、2014年8月歡喜佛、2015年龍王事件…..
綜上所述,希望政府能把宗教斂財納入調查局的工作範圍,
主動積極的去保障國民,而不是每一次發生事情了才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