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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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善民法第1114條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
2.改善刑法第294條對於遺棄罪的定義:「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比照日本可由民眾自行提交「姻親關係終止申請表」,就可以像離婚一樣解除親屬關係,從而不再負有扶養義務了,如願意再繼續維持姻親關係則可不用提交。
1.可自行選擇是否撫養對方的家屬。
2.婚姻本是兩個人承擔,沒理由過世後要對方一肩扛起。
3.如對方原生家庭有債務等相關事件,也能避免牽涉其中。
4.讓每段姻親關係都可以有選擇的權利,跟離婚一樣,可以選擇好聚好散,無需鬧上法庭才能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