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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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車未依號誌行駛之情事,為蓄意並且經策劃之行為。
大車因長度與小客車有極大差異,所以其他駕駛人在面對大車駕駛違規時,需要花更多時間閃避,或著根本無法閃避。舉例:機車道與汽車道間有分隔島,大車違規轉向時間長達10幾秒,因而導致機車即使在第一時間發現卻無法向兩旁閃避,不幸發生車禍。
和大車發生車禍是非死即傷,並且大車駕駛人在駕駛大車違規時,是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其他用路人死亡或受傷,所以大車違規轉向,應是計畫殺人,如果致死則是殺人罪而非業務過失致死罪。
影響:提升罪名,能有效讓大車駕駛的違規心態降低。
利益:其他用路人在看到打著方向燈的大車駕駛,不用在放慢速度後提心吊膽的,經過不知道會不會因視角內沒有其他車輛,就違規的大車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