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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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目前社會團體之組織及運作受到人民團體法規範,人民團體法雖歷經多次修正,惟其內容仍係以高度管制思維,管理以推展公益為目的之社會團體,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意旨不符。目前人民團體法中所規範的三種團體,因考量其屬性不同,所以內政部於2016年提出「社會團體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審查過程中,除第一條條文進行保留外,其餘條文均經協商通過,可惜的是最後社會團體法並未三讀通過。
社會團體法建議的立法重點:
由於現行的人民團體法,前身為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其法條雖然已經多次更改,但仍存在高度管制的思維,之前,司法院釋字第479號解釋認為與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結社權的意旨不符,所以希望透過社會團體法的立法,達成保障人民的結社自由權以及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自由設立、加入和離開社會團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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