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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用餐時間納入工時計算

提議者 Yohan Ting

已附議31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685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17-10-20
檢核
2017-10-2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12-1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  將休息用餐時間納入每日工時計算。
  2.  目前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3.  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

利益與影響

  1. 基本工資不變、工作時間依舊維持每日八小時,但勞工時間獲益一小時時間。
  2. 如勞工同意配合加班12小時,每日時間實際工作時間為9:30分。
  3. 工時不變情況下,可以增加家庭相處時間。

20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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