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孟
檢核未通過
汽機車在行駛時,偶爾會遇到汽機車在車道旁、或其他車道的汽機車靠太近,而需保持安全距離或閃車而短暫壓到車道白線,但因為如此就需付下 壓線 或 因壓線(飄移在車道線二側)變換車道未依規定打分向燈 的罰款;因上述原因造成的罰單去申訴成功且撤銷罰單的難度(難以舉證)難上加難,且相當耗時,因此想建議加上除外規定。
汽車其中兩輪壓線不超過3秒可免受罰,機車兩輪壓線不超過3秒可免受罰。 同時,我們也需避免真的三寶出現,長時間壓線等,因此設下最多為3秒的規定,也不會真正的影響交通。
所以若因短暫壓線(3秒內)導致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者),應取消其罰緩之規定。
1.上班族不會再冤枉收到罰單
2.交通罰單糾紛、異議變少
3.也不會造成警察、民眾難處理、難判定
4.為自身安全而閃車造成短暫壓線、變換車道,實屬人之常情,不應該因此罰鍰駕駛人致使駕駛人行駛中擔心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