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Frank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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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嚴格執行對於駕駛許停讓行人,並且增加罰則後,許多行人的行為變本加厲,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甚至釀成了危險狀況。為了保護行人、駕駛人的道路使用安全以及維護順暢的交通,同時養成行人良好的交通習慣,提出以下意見。
1. 行人在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舉手至胸口以上位置且注視來車方向示意欲穿行,違者應罰800元。
2. 第一條規定之行人,注視來車時間得暫停,但連續時間不超過2秒,且若舉手有困難者(兩隻手上重物皆超過一公斤者、肢體障礙、受傷、使用輔具/嬰兒車、牽幼童而同行)得不舉手,但須在上半身衣物靠近來車一側加裝反光條。
3. 行人在行經行人穿越道時,不得駐足逗留、反覆躊躇於穿越道上,且需靠行徑方向右方穿行,以利穿行順利,違者應罰800元。
4. 行人在行人穿越道標誌顯示綠燈時,或者路口未設置行人穿越道標誌處,不得於兩側1公尺內駐足逗留超過3秒(人行道範圍亦加入計算)。因為影響汽機車駕駛判斷行人是否有過馬路意願,故違者罰500元。
5. 行人交通號誌已在閃爍示警穿行秒數將要截止,但是仍要從行人穿越道兩端通行者,屬於危險行為,應罰800元。
6. 闖紅燈、有設行人穿越道但未在其上穿行、未設行人穿越道但卻未在路口延伸處穿行者,因造成汽機車駕駛危險,罰鍰提升至1200。
7. 第6點之行為造成車禍,不論汽機車駕駛是否在限速之下減速慢行,行人應作為負全責的一方。
8. 第6點之行人行為,若導致騎機車駕駛造成未停讓之標準,應不罰汽機車駕駛。
9. 第6點之行人造成第8點之情形卻又檢舉汽機車駕駛時,警政單位應對該行人進行開罰。
10. 行人檢舉汽機車時,需以實際事發連續影片方式舉發,且不得經過剪接,不論影片時間長短,需為原始影片才可進行檢舉,以防行人惡意製造汽機車違規檢舉要素之情形。影片內容要素需包含行人穿越道紅綠燈(路口未假設則免)、汽機車車牌及其違規事實、自行人穿越道(或路口延伸處)一端穿越到另一端的道路地面連續影像內容。
11. 未滿13歲之幼童(未受完國小教育,判定未具有判斷用路安全之條件)應在照顧者的看顧下過馬路,且需牽手、牽衣角或坐嬰兒車通行,違者可罰該幼童之監護人以及照顧者各600元。
12. 延續第11點,在學校/藝文相關/公園周邊有受過訓練的導護人員統一向行人指引時,則不在處罰範圍內。
13. 延續第11點,若是課後安親班業者帶一群學童(超過4人)穿行,需列1-3條隊且前後都有照顧者以照看學童,否則依學童數量乘以200,罰課後安親班業者。若人數低於5人則適用第8點,但負責之照顧者改為補習班業者營業負責人。
14. 違反以上條例之行為人、監護人、照顧者,應在一個月內進行道路安全講習1小時,否則已有駕照者吊消所有駕照;尚未有駕照者則不得考取駕照直至接受道路安全講習後180日,才可接受駕照考試。課後安親班業者負責人若未在一個月內接受安全講習,則吊銷營業許可。
15. 限制能力行為人的罰鍰由監護人代為繳納,但其仍須接受道路安全講習,未完成者未來考駕照的權利依第14點處理。
16. 警政單位應設立投訴機制,只要有發生行人違規情事之路口、路段,一個月內超過3次檢舉,不論是否取得違規人的個資,須在該路段發生第3次檢舉後的一週後,連續21天內的07:00-20:00時間段有派遣1次警力取締行人連續30分鐘之紀錄,或者連續三次行人停等及穿行紅綠燈時間內,舉發至少一位違反規則之行人的紀錄。
17. 教育部應在國小課綱中,於生活課程及社會課程訂定相關課程並執行。
18. 交通部應開設導護人員訓練之相關免費認證課程。受過訓練之人員可以在學校/藝文相關/公園等周邊地區執行導護工作,接受引導之行人可以不遵照第1、2點之內容
增加用路人之安全,且使交通順暢。
使行人養成良好的道路且自愛的用路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