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過河拆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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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現況與困境:
現行《刑法》第 33 條第 3 款規定,有期徒刑上限僅為 15 年(遇有加重時最高至 20 年),下一階即跳至「無期徒刑」。此設計在實務執行面產生巨大斷層。
針對惡性重大、剝奪他人生命之犯罪(如近期社會矚目之校園割頸案、隨機殺人案),若被告因《刑法》第 18 條(未成年限制)或其他法律規定無法判處無期徒刑時,法官最高僅能判處 15 至 20 年。扣除現行二分之一即可申請假釋的門檻,被告實際在監時間極為短促,完全無法達到長期矯正與社會隔離之效果。這不僅無法體現司法正義,更對被害者家屬及社會安全造成二次傷害。
2. 具體修正建議:
修正《刑法》第 33 條第 3 款,將有期徒刑之上限由 15 年提高至 30 年;並增設 20 年、25 年、30 年 之長年期級距。同時建議同步檢討加重後之最高上限,以銜接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間的刑度空白。
1. 填補「刑罰真空」:
避免重罪犯因無法判處無期徒刑,而直接斷層式降至 15 年刑期的荒謬現象。讓刑度能根據罪行輕重,有更合理的遞進空間。
2. 落實社會正義與被害者補償:
讓剝奪他人生命之行為付出更相稱的代價,安撫被害者家屬並回應大眾對於公平正義的期待。
3. 強化社會安全預防:
透過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對潛在的高風險犯罪者產生實質嚇阻作用。更長的刑期亦能確保高危險犯有足夠的矯正時間,避免過快回歸社會再度造成危害。
4. 賦予法官裁量彈性:
讓法官在審理極端殘暴、情節重大的案件時,擁有足夠的「重刑」工具可以選用,而非受限於法條上限而被迫輕判。
5. 阻斷規避法律之動機:
防止犯罪者利用年齡(如未滿 18 歲)或其他減刑條件作為「犯罪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