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大寶
檢核未通過
政黨法修法涉及解散政黨的門檻設定,對於6000萬以下依法解散政黨的提議或建議事項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1. **門檻設定:** 應評估政黨解散的門檻是否合理,考慮到政黨組織的活躍度、影響力、代表性等因素,可能需要對6000萬以下的政黨設定更為合理的門檻,以確保政黨組織的多元性和代表性。
2. **程序公開透明:** 在政黨解散程序中,應該要求程序公開透明,包括公開提議、審議、表決等過程,確保解散決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民意參與:** 考慮是否應該納入民意參與的機制,例如要求解散提議獲得一定比例的民意支持的方式來決定政黨的解散,以增加決策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4. **保障政黨成員權益:** 在政黨解散過程中,應該保障政黨成員的權益,包括提供合理的救濟途徑、保障財產權益等,避免對政黨成員造成不當損害。
5. **法律規範的完善:** 需要檢討和完善政黨法相關的法律規範,包括明確解散政黨的程序和標準、確定解散後的財產處理方式等,以確保法律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這些是修法時可以考慮的一些方向和建議事項,具體的提議內容需要進一步的討論和研究。
政黨法修法降低6000萬以下依法解散政黨可能帶來以下利益和影響:
1. **促進政治多元性:** 降低解散門檻可以促進政治多元性,使更多新興政黨或小型政黨有機會進入政治舞台,提高政治競爭的活力。
2. **增進代表性:** 有助於確保政黨更加具有代表性,因為更多不同群體的意見和聲音有機會通過新政黨進入政治議程。
3. **反腐倡廉:** 透明、公開的政黨解散機制可以反制腐敗現象,避免某些政黨因為資源豐富而操控政治權力。
4. **提升民主質素:** 降低解散門檻有助於提升民主質素,讓政黨更貼近民意,更加注重選民的需求和意願。
5. **鼓勵政治參與:** 提供更多參政的機會,激發公民參與政治的積極性和熱情,有助於建立更加健康和活躍的民主政治體系。
然而,也需要注意可能的負面影響,例如政黨過多可能導致政策制定和執行的效率下降,政治鬥爭加劇等問題。因此,在修法過程中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確保改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