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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喝酒騎腳踏車為酒駕(不包含電動腳踏車)

提議者 張先生

已附議1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7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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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9-21
檢核
2025-09-2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5-11-2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 提案標題

 

刪除喝酒騎腳踏車為酒駕(不包含電動腳踏車)

 

 

---

 

🟩 一、提案內容/建議事項

 

1. 建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第185條之3,刪除「飲酒騎乘腳踏車」之處罰規定。

 

 

2. 保留對電動腳踏車之酒駕規範及處罰,以保障公共安全。

 

 

3. 修法說明應指出:

 

腳踏車飲酒騎乘因危害性低,不符合刑法謙抑原則與行政法正當性原則,應回歸無罪。

 

 

 

 

法律依據

 

《道交條例》第185條之3

 

汽車、機車酒駕:罰鍰 15,000元–90,000元

 

腳踏車酒駕:罰鍰 2,400元以下

 

 

刑法謙抑原則:刑法第1條、第2條及行政法學理皆指出,對低危害行為不應過度干預。

 

行政法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原則:對社會危害性低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可能違反正當性與必要性。

 

 

其他說明

 

腳踏車為人力交通工具,速度慢、重量輕,飲酒後仍能騎行,代表尚未完全喪失平衡能力與判斷力。

 

與汽車、機車酒駕相比,腳踏車酒駕社會危害性明顯低。

 

電動腳踏車因具動力、速度與重量,風險接近機車,仍應適用現行酒駕規範。

 

利益與影響

二、利益與影響

 

1. 主要利益

 

保障法律公平性與合理性:避免對低危害行為過度處罰,符合刑法謙抑原則與行政法比例原則。

 

明確法律規範:將腳踏車飲酒行為與汽機車酒駕區分,減少法律混淆。

 

降低行政資源浪費:不必對低危害行為進行不必要的行政處理與罰鍰裁罰。

 

 

2. 可能影響

 

交通安全風險影響有限:腳踏車酒駕造成重大事故可能性低,且若飲酒仍能騎行,危險性更低。

 

公共安全仍受保障:電動腳踏車酒駕規範維持現行標準,確保高風險工具仍受規範。

 

社會觀感改善:減少對低危害行為的刑罰,提升法律合理性與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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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結論

 

飲酒騎腳踏車與酒駕汽機車在危害程度上存在本質差異。

 

何況若飲酒後仍能騎腳踏車 → 尚未失去平衡與判斷能力,更證明其社會危害性低。

 

建議修法:

 

刪除腳踏車酒駕處罰,使其回歸無罪

 

保留電動腳踏車酒駕處罰,以兼顧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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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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