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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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標題
刪除喝酒騎腳踏車為酒駕(不包含電動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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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案內容/建議事項
1. 建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第185條之3,刪除「飲酒騎乘腳踏車」之處罰規定。
2. 保留對電動腳踏車之酒駕規範及處罰,以保障公共安全。
3. 修法說明應指出:
腳踏車飲酒騎乘因危害性低,不符合刑法謙抑原則與行政法正當性原則,應回歸無罪。
法律依據
《道交條例》第185條之3
汽車、機車酒駕:罰鍰 15,000元–90,000元
腳踏車酒駕:罰鍰 2,400元以下
刑法謙抑原則:刑法第1條、第2條及行政法學理皆指出,對低危害行為不應過度干預。
行政法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原則:對社會危害性低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可能違反正當性與必要性。
其他說明
腳踏車為人力交通工具,速度慢、重量輕,飲酒後仍能騎行,代表尚未完全喪失平衡能力與判斷力。
與汽車、機車酒駕相比,腳踏車酒駕社會危害性明顯低。
電動腳踏車因具動力、速度與重量,風險接近機車,仍應適用現行酒駕規範。
二、利益與影響
1. 主要利益
保障法律公平性與合理性:避免對低危害行為過度處罰,符合刑法謙抑原則與行政法比例原則。
明確法律規範:將腳踏車飲酒行為與汽機車酒駕區分,減少法律混淆。
降低行政資源浪費:不必對低危害行為進行不必要的行政處理與罰鍰裁罰。
2. 可能影響
交通安全風險影響有限:腳踏車酒駕造成重大事故可能性低,且若飲酒仍能騎行,危險性更低。
公共安全仍受保障:電動腳踏車酒駕規範維持現行標準,確保高風險工具仍受規範。
社會觀感改善:減少對低危害行為的刑罰,提升法律合理性與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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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結論
飲酒騎腳踏車與酒駕汽機車在危害程度上存在本質差異。
何況若飲酒後仍能騎腳踏車 → 尚未失去平衡與判斷能力,更證明其社會危害性低。
建議修法:
刪除腳踏車酒駕處罰,使其回歸無罪
保留電動腳踏車酒駕處罰,以兼顧公共安全